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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华清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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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本科丨理工类丨民办

官方电话: 029-82628201,029-82628205

官方网址:http://www.xauat-hqc.com/ http://zs.xauat-hq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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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华清学院2015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15-06-08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3668 收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学院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华清学院,英文名称:Xi’an University of Architecture and Technology Huaqing College。学院国标代码:13679。

第三条 学院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由西安建筑科技大学联合社会力量以新机制、新模式创办的全日制本科独立学院。

第四条 学院地址是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幸福南路109号,邮编710043。

第五条 学院招生类别为:普通理工类、普通文史类、艺术类。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是学院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院招生录取及日常工作。

第八条 学院招生工作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学院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的相关规定,在各省(市、区)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十条 学院各专业招生均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一条 英语专业要求其高考外语科目为英语,其他专业语种不限,但学院教学安排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

第十二条 学院根据在各省(市、区)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120%以内。录取时,学院可以根据报考的生源质量情况对各考区的招生计划进行适当调整。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三条 对享受教育部和各省(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政策性加分投档的考生,学院予以认可,并依据考生投档分数安排专业。

第十四条 普通文史、理工类考生在专业录取时,学院根据考生填报志愿,在第一、二、三、四专业志愿之间设置分数级差,级差分值为“3-2-1”,其余专业志愿平行。

第十五条 报考建筑学、城乡规划、风景园林专业的考生须有美术基础,入学后素描加试不合格者须调整到同科类的其他专业学习。

第十六条 艺术类专业的录取。

1.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摄影、绘画专业录取原则:

A.生源所在地为非陕西省的考生,符合投档条件,按综合成绩录取,综合成绩=文化课成绩×60%+省专业课统考成绩×40%。

B.生源所在地为陕西省的考生,文化课成绩达到省招办划定的最低控制线后,按照专业志愿顺序和省统考专业课成绩择优录取。

2.舞蹈表演专业录取原则:

A.凡参加学院专业课校考的考生,在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市、区)招办划定的最低控制线后,按照专业课校考成绩择优录取。

B.凡参加所在省(市、区)专业课统考的考生,在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市、区)招办划定的最低控制线后,按照专业志愿顺序和省统考专业课成绩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学院预留计划作为机动指标,用于调节各省(市、区)统考上线生源不平衡问题。

第十八条 所有录取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必须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修订的《普通高等学院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的要求。

第十九条 学院将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新生资格审查和身体复查,对不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其 他

第二十条  学费及住宿费收费标准依据陕西省物价部门审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院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争先创优”奖学金、新生奖学金等。

第二十二条 学生入学后,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合格,颁发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华清学院毕业证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陕西省学位委员会有关精神,符合《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华清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试行)》文件规定者由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华清学院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三条 学院互联网域名:http://www.xauat-hqc.com,学院微信公众号:hqxy2004 招生信息网:http://zs.xauat-hqc.com/招生咨询电话:029-82628201,029-82628205(传真),邮箱:xjdhq@126.com。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及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及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适用于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华清学院2015年招生工作,择优标准的具体细则按《关于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华清学院招生章程的补充细则》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华清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