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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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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科(高职)丨综合类丨公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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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2009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09-06-15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3283 收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我院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二条 学校全称: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第三条 办学层次:高职,学制:三年。

  第四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公办省属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第五条 办学地址:陕西省咸阳市文汇西路12号;陕西省咸阳市秦皇中路(原西兰路)5号。

  第六条 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成立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校,隶属陕西省教育厅管理。学院是国家示范性高职建设院校。建校59年来,已发展成为以工为主,经、管、文结合,专业门类齐全、实力雄厚、特色鲜明的高等职业院校,现设有机械工程、数控工程、电气工程、材料工程、信息工程、工商管理、物流管理、人文科学与土木工程9个系和基础、体育、继续教育3个部。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2009年我院33个专业面向16个省市计划招生4200名,招收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考生。学院在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以生源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数据为准,或在我院招生就业网上查询。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学院成立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领导担任,成员包括监察处、教务处、招生办公室负责人。

  第九条 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和各生源省级招生办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条 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控制在本院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

  第十一条 体检要求:学院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十二条 外语语种:为了便于教学,我院只招收英语语种学生。不加试口语。

  第十三条 优惠政策:我院认可各省(市、自治区)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制定的高考加分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依据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志愿顺序录取,在考生高考总分相同的情况下:①商务英语专业英语成绩高者优先录取。②其它专业相关的学科分数高者优先录取。③优先录取照顾加分投档考生(学科竞赛获奖者、发明创造获奖者、文体特长生等)。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到未录满的且与志愿相近专业或其它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在第一志愿考生已录满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录取第二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未录满的情况下,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下一志愿考生。

  第十六条 学院纪委、监察部门全程监督招生工作。

  第五章 收费、奖贷学金

  第十七条 ①学费:工商企业管理、会计电算化、旅游管理、酒店管理专业每年4500元;其余专业每年5500元。②住宿费:每年650元。按学年度收取学费、住宿费。

  第十八条 奖贷学金:①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②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③学院奖学金:一等奖1500元,二等奖500元,三等奖300元,四等奖150元。④国家助学金:特困生2500元/年,一般贫困生1500元/年。学院属于陕西省教育厅确定的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普通高校。学院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第六章 咨询方式

  第十九条 ①咨询电话:029—33152020、33152021、33152165、33152169、33152175、33152176。②QQ咨询:281643509、513763750。③E-MAIL:ZSB388@163.COM。④学院网址:WWW.SXPI.COM.CN;招生就业网址:ZSW.SXPI.COM.CN。

  第七章 其它须知

  第二十条 被录取的新生,须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报到时间来我院报到。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向我院招生办提出请假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未经同意无故延期者,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进行身体复查、新生资格审查。凡体检不合格,资格审查有不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或有舞弊行为者,学院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我院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于学院录取承诺。

  第二十三条 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的毕业生,由我院统一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进行毕业生电子注册,并颁发教育部印制的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专科学历证书。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我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对以我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我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