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机电职业技术学院2020年招生章程
南京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
(2020年实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招生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专科高考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南京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条 学校代码:国标代码14056,学校在各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码,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五条 学校办学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沧波门宝善寺路56号。2020级新生拟在后期前往南京机电职业技术学院高淳新校区。
第六条 学校简介:南京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是一所经省市政府批准成立、教育部备案的一所公办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学院现坐落于麒麟科技创新园内,设有机械工程系、电子工程系、信息工程系、自动化工程系、人文社科系和继续教育学院。全院在职教职工近400人,在校生一万余人。
第七条 学校面向江苏、安徽、浙江、江西等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专科生。颁发学历的学校名称为:南京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普通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
第九条 学校学生工作处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全校招生的各项工作。
第十条 学校招生工作在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监督下开展,坚持行政监督与自我约束相结合的监督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面实施招生阳光工程。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组,负责该地区招生宣传和咨询。招生工作组组长由学校聘任。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学科发展等因素制定年度招生计划,经校党委会议研究确定后,报江苏省教育厅审批。
第十三条 学校学生工作处招生办公室根据教育部、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进行招生计划分配,并报教育部、教育厅审核备案。同时将来源计划按要求及时报送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备案,具体招生专业及计划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凡符合生源所在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其中:报考艺术(美术)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省专业统考并合格
第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特殊专业体检及要求)。学校对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无要求。
第十七条 报考我校的考生须参加生源所在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组织的普通高考。
第十八条 学校依据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按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考生考试成绩和公布的招生计划,严格按招生的有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九条 我校严格按教育部和各省(市、区)的相关规定执行加分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学校按理工类、文史类、艺体类分代码(分类)录取,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二十一条 学校将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确定调档比例。若生源不足,则参加征求平行院校志愿(含院校服从志愿)的录取或者按规定提取其他志愿录取。
第二十二条 以文化考试成绩为主,德智体美全面衡量,按照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录取原则,根据投档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尊重考生意愿,原则上按考生专业一志愿录取并分配专业。
江苏艺术类专科(美术)的进档考生,按投档成绩(文化成绩+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同分考生按专业成绩确定先后顺序。江苏高职(专科)院校(文、理科)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安排专业。当投档分相同时,按2020年《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意见》中同分排序规则安排专业。若考生所填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对服从调剂的考生,录取到同一批次其他专业。江苏高职(专科)院校(文、理科)注册入学按照2020年《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江苏省高职(专科)院校注册入学试点工作的通知》的文件要求,以及《南京机电职业技术学院2020年注册入学招生章程》执行。
江苏省外普通类的进档考生,我校将采用“分数优先(即分数清)或志愿优先(即志愿清)”的录取方式。其中,艺术类专业的专业统考成绩和高考总分均须达到专科省控制线,按照两者相加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二十四条 外语语种不限,但我院各专业开设的公共外语均为英语。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 学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学校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根据经江苏省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苏物价【2014】136号)按学年收取费用(币种:人民币),文科类专业4700元/生/年、工科类专业5300元/生/年、艺术类专业6800元/生/年。
第二十七条 学生公寓住宿费为每学年人民币500-1500 元(宁价费【2003】269号)。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及身体复检。经复查不合格者,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处理,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助学金以及各种助学金等奖、助学体系,详见新生入学须知资助政策文件。
第三十条 学校通讯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沧波门宝善寺路56号。
邮政编码:211135
招生咨询电话:025-84120820、84170899
招生传真:025-84170687
电子信箱:800081589@b.qq.com
招生监督电话:025-84190109
招生监督邮箱:05025@nimt.edu.cn
学校招生信息网址:
http://www.nimt.edu.cn/website/enrollment/index.jsp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通过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我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三十二条 我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南京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工作处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南京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2020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