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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工程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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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参加云南工程职业学院2017年单招考试及准考证领取的公告

时间: 2017-03-10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2246 收藏

各位考生:

我校将于2017年3月12日举行单独招生考试(以下简称“单招考试”),为确保各合作学校能正常、顺利、安全有效的组织学生到我校参加单招考试,经云南工程职业学院单招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现将有关事宜安排如下:

一、单招笔试时间:20173129:00-11:30(第一批)、下午2:30-5:00(第二批)。考生到校报到领取《准考证》,根据准考证上的时间安排按时参加笔试。

二、单招面试时间:2017312日上午8:30开始(第一批)、下午2:00(第二批),根据《准考证》上的时间安排按时参加面试

三、单招报到时间及地点:2017311日上午900-20:00到云南工程职业学院(昆明安宁职教园区)教学楼A区一楼大厅接待处报到

四、报到流程及注意事项

1、按云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我省高等院校单独招生考试及自主选拔录取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云价收费〔2012〕35号)的规定,收取单独招生考试费130元/人。考生到校时,凭身份证到教学楼A区一楼大厅财务处缴纳考试费130元/人(现金缴纳,也可以由带队老师提前收齐后交到统一财务处,开取票据)。

2、考生凭交费单据、身份证到学院教学楼A区一楼大厅单招接待处签领《2017年高职(专科)单独考试考生告知书》,并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令)等考生诚信考试教育宣传材料学习,方可发放《准考证》。

3、考生拿到《准考证》后,认真查看考场及考试安排,准备好考试签字笔。

五、食宿及交通问题

1、由于考生人数较多,学校周边住宿紧张,请需要学校提供住宿、用餐的考生,与招生办各地州负责人联系(见表1

2、家长及陪同人员,自行解决交通问题、食宿问题。为方便考试的考生及家长的住宿问题、食宿问题、交通问题,学校安排招生办老师负责联络。请需要的家长及考生,与与招生办各地州负责人联系(见表2

QQ截图20170310151547.png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2、《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令)

 


云南工程职业学院

2017年3月10日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2015 11 1 日正式施行(以下简称《刑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 8 29 日通过,自 2015 11 1 日起施行。为此,省人事考试中心邀请律师解读《刑法(修正案九)》中涉及考试的相关条款。

将组织作弊、买卖作弊设备、买卖考题、替考等作弊以及帮助作弊行为纳入刑法范畴

【条文】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解读】新的修正案不仅规定考试作弊行为本身要受到刑罚处罚,还将组织作弊、帮助作弊的行为入刑,这意味着只要为作弊者提供帮助,都将构成犯罪,并且对此类犯罪行为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惩罚力度明显提升。

  对于在作弊手段中常见的替考行为,在现行刑法中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可以依照并定罪量刑,长期以来处罚偏轻。然而,根据刑法修正案的规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即替考中的替考人和被替考人均构成犯罪,都要受到刑罚处罚。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也会遭受开除公职或解除劳动合同等行政、民事活动领域中的不利后果。




附件2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33号令)


1、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 、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2、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今年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其他作弊行为。

3、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今年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4、考生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今年参加高考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件》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4)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