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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王职业学院2012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12-06-01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1217 收藏

  第一章总则

  为了保证山东大王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建立以“六公开”为主要内容的信息公开制度。

  第二条学院成立由院领导和学院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的招生工作。

  第三条招生工作接受学院纪委、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要

  第四条学校全称:山东大王职业学院。

  第五条学院代码:13007。

  第六条办学性质:山东省民办高等职业学院,由山东省教育厅主管。

  第七条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八条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

  第九条学习形式:全日制。

  第十条学制:三年,可以专升本。

  第十一条学院简介:学院位于山东省东营市大王高新技术开发区,学院所在的东营市是黄河三角洲的中心城市,也是全国第二大油田——胜利油田的基地,位属经济快速发展的环渤海城市群和山东半岛城市群,是中国东部沿海城市中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最快的地区之一,城镇居民人均收入在山东省名列前茅。区域经济与社会事业的强势发展,为高等职业教育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也为我院毕业生提供了良好的就业环境。

  学院占地893.8亩,建筑面积近13万平方米,图书24万余册,实验实训设备总值3100余万元,自建校以来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教学为中心,以实训基地为依托,以科研和技术服务为支撑,实行产教结合,开展“订单式”教育,突出“严、新、高、实”的特点,强化实习、实践,与企业建立深层次的合作关系,大力培养应用型职业技术人才。学生在2006山东省大学生机电产品创新设计竞赛专科(高职)组获一等奖。学院2000年被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教育厅授予“全省成人教育先进单位”,2003年被山东省教育厅授予“全省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研先进单位”。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十四条学院纪委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专业招生设置

  第十五条学院具体各专业招生代码及各省专业设置计划数以各省高考报名指南为准。

  第五章录取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学院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院招生简章、学院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七条考生体检和专业限报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凡不符合录取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其入学资格,一律予以退回。

  第十八条按公布的招生计划,根据学校志愿优先原则,首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在第一志愿不满的条件下,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凡考生分数达到生源所在省(专科)高职录取分数线、体检合格的考生,我院均按生源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录取手续。

  对于报考我院的考生,学院录取总原则是按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当个别专业计划不能满足考生报考需求时,学院将在录取时适当调整专业招生计划数,把填报人数少的专业计划调至填报人数多的专业计划中,以满足考生报考需求。对于按以上原则无法满足专业志愿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各专业招生录取无男女比例限制。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要求,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分数清”录取规则。

  第十九条录取结束,根据有关规定在学院网站公布有关录取信息,考生可在学院网站查询录取结果。

  第二十条录取到学院的考生根据个人意愿可按各省公安厅、各省教育厅的相关政策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二十一条学生在校正常完成学业,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录取的考生全部就读于山东大王职业学院校内。2012年理科专业学费标准为每年6200元,文科专业学费标准为每年6000元。

  第二十三条学院专业介绍等详细信息参见招生简章,或登录学院网站了解更多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各类奖助学金的评选、发放按照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和《山东大王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山东大王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山东大王职业学院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执行。学生在校期间,学院设有多种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学生,即:国家奖学金每生每年8000元、省政府奖学金每生每年6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每生每年5000元。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参加学院提供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五条学生退费按照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下发的(鲁教财字(2010)27号)文件中关于退费的相关规定执行。学生在校期间,因自身原因退学者,根据上学时间核退部分学费:学习时间不满两个月的按学年的四分之一收费,满两个月不满一学期的按半学年收费,满一学期不满一学年的按一学年收费。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由招生办公室负责起草,经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院长办公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

  第二十七条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同时废止;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十九条学院地址:山东省东营市大王高新技术开发区文化路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