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关于做好普通高职(专科)招生计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普通高职(专科)招生计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鲁教计发〔2016〕1号
各市教育局,各普通高等学校: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职(专科)招生计划管理的通知》(教发〔2016〕2号)要求,为切实做好全省普通高职(专科)招生计划管理,促进专科层次高等职业教育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就做好招生计划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招生计划管理的意义。普通高职(专科)招生计划管理是实施教育宏观管理、推动教育结构调整的重要手段和基础性工作,是强化省级政府教育统筹权和深化高等教育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节点。各高校要充分认识加强招生计划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切实做好普通高职(专科)招生计划编制和招生计划管理工作,加快建设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和劳动者。
二、对各类型招生计划实行统一管理。普通高职(专科)招生计划是指在有关高校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职(专科)学历教育招生计划,主要包括春季高考、夏季高考、单独招生、注册入学和五年制高职等招生计划类型。要有序推进普通高职(专科)教育分类招生改革,统筹应往届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在职人员、接受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的初中毕业生等各类生源入学需求,合理安排各种考试招生形式的普通高职(专科)招生计划,并全部纳入统一管理。
三、加强招生资格审核和管理。建立完善招生资格审核、监管和向社会发布制度,每年普通高考前,我厅向社会发布具有普通高职(专科)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高等学校名单。除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的普通本科高校,经省政府批准且教育部备案的高等职业院校(含高等专科学校,下同),以及经批准的具备条件和资质的个别分校、办学点外,高校不得在其他任何单位安排普通高职(专科)招生计划。
四、科学确定办学规模。各高校要认真制定普通高职(专科)教育发展规划。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办学条件情况,我厅定期调整确定各高等学校办学规模。逐步探索高校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根据自身实际和人才需求自主确定年度高职(专科)招生计划,有序扩大高校年度招生计划自主权。
五、强化高校分类建设。促进不同类型高校科学确定发展定位,统筹高校研究生、普通本专科和各类继续教育的招生办学规模。逐步调减普通本科高校举办高职(专科)教育的校数和招生规模,积极支持各类高质量高等职业院校发展壮大。
六、进一步改善高校办学条件。各高校举办普通高职(专科)教育,必须具有相应的教学、实验实践、生活等条件保障,包括师资力量、教学及生活用房、图书、教学仪器设备和正常的办学经费、基本建设投资等,确保高职(专科)教育的规格、质量和社会声誉。严格落实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办学条件监测“红黄牌”制度。我厅定期对各高校办学条件进行监测,对出现“红黄牌”情况的学校,将按照规定予以调减招生计划或暂停招生。
七、把促进结构调整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各高校要切实做好分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工作,主动对接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重大战略需求,优化专业设置,科学编制分专业招生计划。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优势特色专业予以倾斜支持,坚决调减或停止重复布点多、不符合学校发展定位和办学特色、毕业生就业率低的专业招生计划。根据教育部工作要求,加强省际协商,兼顾省内外生源规模变化,合理编制跨省招生计划,足额落实国家各类专项计划。
八、严肃工作纪律和责任追究。各高校要严格遵守教育部和我省有关规定,加强和改进招生计划管理工作,完善工作制度和规程。严格执行省下达的招生计划,严禁无计划或擅自突破计划规模进行招生。 对高校招生计划管理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山东省教育厅
2016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