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服务热线 4000-400-005
高三家长微信群
|
小程序
|
关注我们
登录/注册
请选择高考地区
安徽
北京
重庆
福建
广东
广西
甘肃
贵州
海南
河北
黑龙江
河南
湖北
湖南
江苏
江西
吉林
辽宁
宁夏
青海
陕西
山东
上海
山西
四川
天津
新疆
云南
浙江
填报
步骤
院校对比

山东畜牧兽医职业学院

收藏

专科(高职)丨农林类丨公办

官方电话: 0536-8581030,0536-3081030,0536-8586253

官方网址:http://www.sdmy.edu.cn/ http://zs.sdmy.edu.cn/

立志愿官方咨询群: 加入家长交流互助群

山东畜牧兽医职业学院2009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09-05-23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1445 收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招生工作的管理,规范招生行为,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山东畜牧兽医职业学院普通专科(高职)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开程序、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方针,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录取原则,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实事求是地开展招生宣传,公正合理地录取优秀新生。

  第四条 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五条 学院中文全称:山东畜牧兽医职业学院(国标代码:12947)

  第六条 学院英文名称:Shandong Animal Husbandry & Veterinary College

  第七条 学院办学层次:专科

  第八条 学院办学性质:公办普通类院校

  第九条 学院办学类型: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第十条 学院地址:山东省潍坊市胜利东街88号

  第十一条 学院历史沿革:学院前身为“山东省畜牧兽医学校”,创建于1955年。2002年4月,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晋升为山东畜牧兽医职业学院,成为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高校,直属山东省农业厅、省教育厅管理。

  第十二条 学院办学基本条件:学院座落在美丽的世界风筝都——潍坊市的市中心,西邻市委、市政府,与潍坊市电视台一墙之隔,地理位置优越,交通条件便利。学院占地1639亩,分南北两个校区和一个独立设置的教学实训区。学院设畜牧系、兽医系、兽药系、动物防检系、饲料与营养系、食品工程系等六系一部,专业特色鲜明。学院现有教师472人,其中副教授以上职称120人,师资学历、职称、专业、年龄结构合理,“双师型”教师占专任教师总数的70%以上;教学、实训条件完备,拥有动物疾病检测中心、电化教学中心、计算机网络中心、全塑胶标准田径场等教学设施,建有各专业学科实验室、动物医院、饲料厂、GMP标准兽药厂、乳品厂和畜牧科技示范园等门类齐全的校内实验、实训基地。学院与省内外500多家畜牧企业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在业内龙头企业设立校外实训基地50处;图书馆馆藏图书资料85.8万册(含电子图书),并以年万册的速度递增;学院实行小班化教学,集中自修制管理。教风严谨,学风端正,学生管理严格,校园文化厚重。现在校生9545人。

  第十三条 学院人才培养特色:学院坚持“工学结合、校企结合、产教结合”的办学特色,以就业为导向,以培养创业型、应用型高技能人才为目标,人才培养工作特色鲜明:第一,培养领域专一。学院专注畜牧兽医单科教育,“因为专业,所以最好”,比较优势突出;第二,专业设置科学。根据社会经济和行业发展需要,按产业链和岗位群设置专业,按需培养,突出实用性;第三,培养目标明确。以就业为导向,以能力为本位,实施“双证制”教育,突出应职能力培养;第四,培养模式先进。学院坚持“工学结合”特色,强化动手操作技能实训,突出教学方法的实践性。早在90年代初,就为全国农业职业教育创造了“工学结合”和“模块式教学”两条重要经验,被农业部在全国推广。毕业生素以“技术娴熟,扎实肯干”而倍受用人单位欢迎,毕业生就业率一直保持在较高水平,学院2008届毕业生年底前总体就业率为94.20%,就业顺畅。

  第十四条 学院荣誉称号:学院先后被省委宣传部授予“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先进集体”;被山东省委、省政府授予“科教兴鲁先进单位”;被山东省委表彰为“青少年工作先进单位”;2004年,在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评估中被省人事厅评为“优秀”等次;2005年,在全省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中,被省教育厅评为优秀院校;2006年,在全省职业教育工作会议上,荣获“全省职业教育工作先进单位”称号;2006年,被全国农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盟招聘峰会组委会表彰为“全国农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优秀单位”。2007年,在山东农村改革与发展研究会、新华社山东分社新闻信息中心等12家单位组织的“最受新农村信赖的学校”评选活动中,学院凭借多年服务农村经济建设的广泛社会影响和良好信誉,被评为“最受新农村信赖的学校”。2008年,在省委高校工委德育与校园文明建设检查评估中获“全省高校德育工作和校园文明建设评估优秀单位”荣誉称号。2008年,被北京大学管理案例研究中心等评定为“2008中国最受企业欢迎农业院校20强”。2009年,被山东省人事厅、教育厅命名为“山东省首批大学生创业教育示范院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学院成立以学院领导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招生就业处是学院普通教育招生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学院普通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学院纪检委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招生与录取

  第十七条 招生计划:学院年度招生计划通过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学院招生简章、学院招生信息网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详见各省(区市)《2009年高招志愿填报指南》或登录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http://gaokao.chsi.com.cn/)及学院招生信息网(http://sdmyxyzsw.anyp.cn)查询。

  第十八条 招生范围:学院2009年面向山东、北京、上海、重庆、江西、湖北、内蒙、广东、广西、安徽、陕西、四川、云南、河北、贵州、河南、天津、山西、青海、辽宁、黑龙江、新疆、福建、吉林、浙江、湖南、海南、甘肃、江苏、宁夏共30个省(区市)招生。

  第十九条 招生对象:参加2009年普通高考的应、往届高中毕业生,考生科类不限,文、理科均可报考,(对口高职班仅面向参加山东省2009年对口高职招生考试的应、往届养殖类专业中职、职高毕业生招生)。

  第二十条 招生条件:不限外语语种,但入校后,学校外语学习语种为英语;不限性别及比例;体检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等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二十一条 招生专业、培养层次及学制:畜牧兽医、兽医、兽医医药、兽药生产与营销、生物制药技术、药品质量检测技术、动物防疫与检疫、饲料与动物营养、食品加工技术、经济管理(畜牧业经济贸易方向)、食品检测及管理、宠物养护与疫病防治、畜牧兽医(养禽与禽病防治方向)等;均为专科层次;学制三年(对口高职班养殖类专业学制两年)。

  第二十二条 录取规则:

  1.按各省(区市)规定的专科(高职)批次填报志愿,按各省(区市)规定的专科(高职)批次录取;

  2.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院按照各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办)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

  3.按考生填报院校的志愿确定录取资格,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对口高职班优先录取相同专业考生),对投档线以上第一志愿考生按高考成绩由高到低顺序录取,额满为止;若线上第一志愿考生不足,则按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依此类推;

  4.学院分专业招生计划数仅供参考,考生自愿选择填报专业志愿。录取时,将尽量满足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如确不能调整的,按考生成绩高低序安排专业;

  5.录取结果公布渠道:各省招办规定的录取查询方式、学院招生信息网、录取通知书等。

  第二十三条 学费标准:每学年学费5000元、住宿费500元,均分年度收取。

  第二十四条 毕业生待遇:学生学习期满,经考核合格,由学院独立颁发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并由山东省人事厅签发《就业报到证》;经技能鉴定合格,颁发由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鉴证的《职业资格证》。毕业生经双向选择,学校推荐就业。

  第五章 其它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校后,学院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对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毕业生专升本政策:依照当年教育部和山东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专业调整: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状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按规定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并报省教育厅审查备案。

  第二十八条 退学退费规定:学生如退学,学费、住宿费退费标准按照教育部规定执行。每学年分为两个学期,学习时间不足一个学期的,按一个学期收费;满一个学期,不足一学年的,按一学年收费。

  第二十九条 奖、贷学金和贫困生资助办法:学院设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及“台湾派斯德”、“北京大北农”、“山东金牌”、“山东信得”、“南京仕必得”、“山东睿农”、 “潍坊百德”、“山东金铸基”等多项企业奖、助学金;根据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规定,学院可协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帮助特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十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代理招生事宜。对以山东畜牧兽医职业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如与上级精神不符,以上级有关规定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山东畜牧兽医职业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联系方式

  1.校址:山东省潍坊市胜利东街88号(261061)

  2.网址:http:// www.sdmyxy.cn(学院主页)

  http:// sdmyxyzsw.anyp.cn(学院招生信息网 )

  3.联系电话:(0536)8586253、8581030、2909053

  4.Email:sdmxzs@163.com

  5.联系人:王金诺 左恒芬

  山东畜牧兽医职业学院

  二〇〇九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