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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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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科(高职)丨医药类丨公办

官方电话: 0816-2394744,0816-2381072

官方网址:http://www.scctcm.cn/ http://zs.scctc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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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2017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17-06-03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5245 收藏

  第一条 为确保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2017年普通专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基本情况

  1.学校名称: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2.学校代码:14010(国标代码) 5146(在川招生代码)

  3.办学地点:四川省绵阳市教育园区教育中路1、2号

  4.学校网址:www.scctcm.edu.cn

  5.联系电话:0816-2394744 2381072

  6.学校性质:公办

  7.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

  8.办学层次:专科教育

  9.学制:3年

  10.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11.学历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12.学校举办者:四川省人民政府绵阳市人民政府

  学校主管部门:四川省教育厅 绵阳市教育和体育局

  第三条 招生省市及专业

  1.招生省市:学校面向山西、内蒙古、福建、广东、广西、海南、重庆、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四川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

  2.招生专业及计划:学校招生专业包括护理、助产、临床医学、公共卫生管理、医学影像技术、口腔医学技术、中医学、医学美容技术、老年服务与管理、中药学、药学、药品生产技术、中药生产与加工、药品经营与管理、医学检验技术、针灸推拿、中医骨伤、康复治疗技术、中医养生保健、中医康复技术。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具体招生专业及计划以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四条 录取组织机构

  1.学校成立录取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学校主要领导、分管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学校有关录取工作的政策和规定,并对录取工作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录取工作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组织实施。

  2.学校录取工作接受考生、家长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及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监督。

  3.考生申诉电话:0816-2385109。

  第五条 录取规则

  1.按照教育部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工作的规定,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坚持“为国家选拔优秀人才、为考生服务”的理念。

  2.学校调阅档案的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平行志愿投档比例在105%以内)。

  3.学校录取时,根据考生填报学校情况,在招生计划内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由高分到低分录取,如专业志愿无法满足,但服从专业调剂者,学校可对考生录取专业进行调剂,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4.学校执行国家和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的加、降分政策。

  5.学校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鉴于医学类各专业学习、就业的特殊性,本着从考生实际利益出发、对考生负责的态度,学校建议残疾考生慎报医学类各专业。

  6.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条 招生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对学校招生政策、招生专业、招生计划和录取结果等具体情况,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咨询:

  1.学校招生信息网:zs.scctcm.cn

  2.邮箱地址:scctcm@qq.com

  3.招生咨询热线:0816-2394744;2381072。

  第七条 收费标准

  学校将按四川省、市物价局“川价费【2004】118号、川教【2007】190号”核准的收费标准对学生收取学费。执行标准为:临床医学类专业学费:5000元/人﹒学年,非临床医学类专业学费:4100元/人﹒学年。(如有调整,以各省市教育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八条 奖学金、助学金及贷款情况

  学校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以“奖、贷、助”为主体的多元化资助体系,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新生入学奖学金、社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社会助学金、学校贫困生相关资助、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等。详情见学校招生信息网《奖、贷、助学金一览表》。

  第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执行。

  第十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