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工程学院2018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新疆工程学院是一所以工科为主的普通教学型本科院校。学校总占地面积2032亩,全日制在校生15000人。现有四个校区,主校区设在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路,另有南昌路校区、天津路校区和北京路校区。为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关于实施阳光工程、依法治招的文件精神,做好我校2018年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新疆工程学院 学校代码(国标):10994
第三条 本科成立时间:2012年3月29日。《教育部关于同意在新疆工业
高等专科学校基础上建立新疆工程学院的通知》(教发函[2012]49号)
第四条 学校地址:
主校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科创路1350号
南昌路校区:乌鲁木齐市南昌路236号
天津路校区:乌鲁木齐市天津路176号
北京路校区:乌鲁木齐市北京北路335号
第五条 办学层次:普通本科、专科
第六条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设立新疆工程学院招生委员会,招生工作在校招生委员会统一领导下进行,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具体实施工作。招生委员会由学校领导、招生就业处、学校纪检监察室等相关部门和教师、学生代表等人员组成。
第八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过程进行监督。学校招生录取现场设立开放日,邀请教师、考生、家长以及校友等社会人士参加,自觉接受第三方监督。
第三章 计划与录取
第九条 学校录取批次为本科二批次、高职(专科)批次。学校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录取工作在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十条 学校在国家核定的普通高等教育年度招生规模内,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生源、政策支持、历年招生情况等因素,科学合理编制本校分省、分语种、分层次、分专业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核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学校按照理工类、文史类、艺术类分类录取考生,高考改革试点省份按照各省(区、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在遵循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招生政策基础上,新生的录取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以文化考试成绩为主,坚持公平、公正和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三条 按考生填报的学校志愿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进档考生;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则择优录取非第一志愿的上线考生。学校调阅考生档案比例控制在当地同类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学校不设院校志愿级差。
第十四条 专业录取时不设专业志愿分数级差,对进档考生实施德智体全面考核,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即按高分到低分排序,依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高考成绩、相关科目成绩、身体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安排专业。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如果服从专业调剂,由学校按照考生高考投档成绩从高到低调剂到招生计划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取额满。专业录取计划已满额时,对不服从专业志愿调配的进档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对依上述规则进行调配和退档的考生,学院不征求考生意见。
第十六条 我校数字媒体艺术专业使用省(区)美术类统考成绩录取,报考考生当年艺术统考成绩必须达到所在省(区)合格线要求,当年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区)招办公布的最低投挡线要求,录取时按综合成绩排序即当年普通高考文化课投档成绩的50%与美术类统考成绩的50%之和,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总分相同时,美术类统考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十七条 高考附加分:按照各省招生考试委员会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 总分相同时,优先录取一志愿报考考生,以此类推。同等条件下,品行优良、理工类数学成绩、文史类语文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若单科成绩还相同时,理工类理综成绩、文史类文综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十九条 我校公共课程中的外语为大学英语,请外语语种非英语的考生慎重填报。
第二十条 “采矿工程”、“煤矿开采技术”、“固体矿床露天开采技术”、“矿井通风与安全”、“选矿技术”专业因实际工作岗位特殊要求,适合男生就读,建议女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一条 对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符合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体检要求。
第四章 新生入学
第二十二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学费和住宿费标准
本科专业学费:理工类3500元/生•学年;文科类专业3100元/生•学年;艺术类:6000元/年•生。
专科专业学费:外语类专业3500元/生•学年;理工类专业3300元/生•学年。
住宿费:600元/年•生(8人间)、800元/年•生(6人间)。
本科中职定向师资计划录取的学生参照自治区免费师范生政策执行。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学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励志奖学金、学校奖学金、红石榴奖学金、龙软奖学金等奖学基金;设有国家助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等助学金,学校还设有各类勤工助学岗位以满足贫困学生的需求。
第二十七条 学历证书
本科学制4年,专科学制3年,民语言学生另预科一年。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新疆工程学院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招生工作。新疆工程学院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从事代理招生工作。
第二十九条 新疆工程学院招生办公室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科创路1350号
邮政编码:830023 咨询电话:0991-7977269
传 真:0991-7977268 网址: http://www.xjie.edu.cn/
电子邮箱:zjb@xjie.edu.cn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开始实行。新疆工程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时,以本章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