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商学院华商学院2011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院校名称:广东商学院华商学院
第四条 院校国标代码:12621
第五条 学校地址:
校本部:广州市增城荔城街华商路一号;邮政编码:511300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专科(高职)
第七条 办学性质:独立学院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颁证: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并颁发广东商学院华商学院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广东商学院华商学院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董事长、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专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与监督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平公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五条 在广东省招生委员会确定的我校本科在第二批B线录取,专科在第三批B线录取。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按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或省招办批准调整的录取线,分文科类、理科类、美术类录取。
第十八条 在广东省本科招生实行平行志愿录取。
第十九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学校投档要求的情况下,学校依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专业录取按出档先后和考生所填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不设置专业级差分。
第二十一条 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二条 英语口语加试:国际经济与贸易、英语、日语、国际商务等本科专业英语口语成绩在D级以上;旅游英语专科专业口语英语成绩在E级以上,则可报考。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语种。
第二十三条 我校广告学、艺术设计和动画等美术类本、专科专业按照文化分、术科分权重各占50%计算总分,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十四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的规定加分提档,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二十五条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文科类、理科类本科层次的广东省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报考文科类、理科类专科层次的广东省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美术类的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并均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七条 因用人单位对酒店管理专业毕业生的身高有一定的要求,请男性身高1.68米以下、女性身高1.58米以下的考生慎重报考该专业。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和广告学、艺术设计、动画等美术类专业不招色盲、色弱的考生。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
学费标准:本科每生每年美术类专业18000元,其它普通类专业16000元;专科每生每年美术类专业13500元,会计专业12800元,其它专业12500元。
住宿费:每生每年1500元。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校每年评选“优秀生”,并设一、二、三等奖学金;校内为贫困生设勤工助学岗位,帮助学生完成学业。此外,我校应届本科毕业生考上国内外大学硕士研究生并取得入学资格的,其奖励范围和额度:(一)考上全国重点大学、教育部承认的科研院所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给予人民币6000-10000元的奖励;(二)取得国外大学(教育部承认学历的)及港、澳、台地区硕士研究生入学通知书的,给予人民币6000-10000元的奖励;(三)考上省属大学或科研院所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给予人民币3500-5000元的奖励。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二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学生处
联系人:邱会锋
监督电话:020-82665303
传真:020-82667666
电子邮箱:superfond@qq.com
第三十三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0—826666666
传真:020—82667666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广东商学院华商学院于2011年3月30日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广东商学院华商学院2011年本科、专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广东商学院华商学院委托广东商学院华商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