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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信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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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本科丨理工类丨民办

官方电话: 0731-84098666,0731-84098777

官方网址:http://www.hnuit.edu.cn/ http://zsb.hnis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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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信息学院2020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20-06-04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3320 收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依法治招”的有关工作要求,为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湖南信息学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名称、代码、类型与地址。

学校名称:湖南信息学院

英文名称:Hunan University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

国际代码:13836

办学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批准的民办应用型本科院校

地 址: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毛塘工业园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成立由学校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招生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招委会),负责制定学校招生工作制度,讨论决定有关招生工作的有关事宜。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设招生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招生办),主要负责实施学校制定的有关招生工作方案,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招生考试和录取工作。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纪检监察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招生纪检监察办公室,负责监督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以及招生录取的公开、公平、公正,严格实施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专业计划及招生专业要求

第七条 招生办根据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合理编制分专业招生计划,经招委会研究,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并将批准的生源计划通过有关渠道向社会公布。2020年学校共有24个本科专业、14个专科专业面向全国10个省(市、区)招生,详细招生计划请查阅学校2020年招生计划一览表或各省考试院印制的招生计划专辑。

第八条 学校本科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专科无预留计划。用于调节各省(市、区)生源不平衡和解决同分考生的录取问题。

第九条 学校外语教学语种为英语。

第十条 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四章 录取原则及毕业证发放

第十一条 学校的招生录取工作严格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20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要求实施。

第十二条 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录取原则,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如第一志愿未录满时,接受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三条 按照“专业清、志愿清”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不设分数级差。录取专业不能满足考生志愿时,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文史、理工类进档总分相同时,依次按语文、数学、英语三个科目的成绩高低顺序进行录取。

第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加分或降分政策。

第十五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及身体条件的要求,除专业录取要求特别注明的专业外,原则上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毕业证发放:达到本科培养要求的毕业生,颁发湖南信息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文凭;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达到专科培养要求的毕业生,颁发湖南信息学院全日制普通专科毕业文凭。

第五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十七条 已录取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按时报到入学。对未经学校批准,在学校规定的报到截止日期15日内未到校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针对录取学生开展入学资格复查工作。凡不符合录取要求或弄虚作假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教材费及有关代收费等费用。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学校严格按照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和湖南省教育厅核定学杂费的标准收费。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了奖、贷、助、勤、补等多元的资助制度。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和通过国家奖助学金申请、勤工助学、特困补助等措施完成学业,对特别优秀的学生给予全额奖学金。

第六章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第二十一条 学校招生咨询部门:招生办,通讯地址为: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毛塘工业园湖南信息学院。

邮政编码:410151

联系电话:0731-84098666

传 真:0731-84098777

监督电话:0731-84098027

学校网址:www.hnuit.edu.cn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湖南信息学院全日制统招本、专科招生工作,由学校招生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之处,以本章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