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理工职业技术学院2009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9]2号)规定,为保证我院普通高考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经我院招生领导小组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三条 学校概况
一、学校名称:湖南理工职业技术学院
二、办学类型: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三、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四、学校代码:国标13923,湖南省标 4368。
五、地 址:湘潭市河东大道10号(建设路口)
第四条 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积极实施招生“阳光工程”,为国家和学校选拔优秀人才。
第五条 学院招生工作接受上级领导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和制定学院招生工作的政策和规定,讨论和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相关院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学院主要领导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
第七条 招生就业处是学院具体负责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院招生日常工作。
第八条 学院纪委依照相关政策和法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并坚决维护广大考生和学院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录取规则和办法
第九条 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和省教育厅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条 学院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调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第十一条 学院优先录取一志愿一档的考生。对非一志愿一档报考的考生的投挡,我院执行考生所在地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二条 学院执行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加、降分政策。加、降分以后形成的特征分作为录取和安排专业的成绩依据。
第十三条 学院外语教学语种为英语。
第十四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我院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十五条 专业要求:
1.报考商务英语专业的考生其英语单科成绩要求达到90分以上。
2.报考涉外旅游、酒店管理专业的考生,男生身高不得低于1.70米以上,女生身高不得低于1.60米以上,无口吃。
3.电子信息工程技术、环境艺术设计、电脑艺术设计等专业不招收有色盲的考生。
4.煤矿开采技术、矿井通风与安全技术、矿山机电等专业不适于残疾考生报考,其中煤矿开采技术、矿井通风与安全技术不招收女生。
第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凡在体检中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一律取消入学资格。经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第四章 收费标准及其它
第十六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和住宿费等费用。按照属地化原则,我院按湖南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杂费。每年公布招生计划的同时公布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入校后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及学院勤工俭学岗位。入学一年后,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特别优秀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五章 招生工作人员
第十八条 学院选拔能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招生政策法规、坚持原则的教师和干部参加招生工作。
第十九条 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均须参加学院组织的招生政策、法规和业务培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学生完成规定的学业,符合毕业条件颁发国家教育部统一制式、网上电子注册的湖南理工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依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进行的本年度普通高职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十二条 我院将在学院网站上及时公布录取结果。
第二十三条 我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均一律废止,并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四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我校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考生和家长也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我校招生咨询人员作任何不符合招生规定的承诺。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 咨询方式:
地 址:湘潭市河东大道10号(建设路口) 邮编:411104
电 话:0732-2518613 0732-8520170(传真)
电子邮箱:hnlgzy@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