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医学院2013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13-06-30
来源: 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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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校自然情况说明
院校全称: 沈阳医学院
办学地点: 沈阳市黄河北大街146号
办学类型: 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办学地点: 沈阳市黄河北大街146号
办学类型: 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学校层次: 本科
学习年限:学制2年专业,学习年限为2-5年;学制3年专业,学习年限为3-6年;学制4年专业,学习年限为4-7年;学制5年专业,学习年限为5-8年。
办学形式: 全日制
主要办学条件:校园占地面积44.4万平方米,教学行政用房面积13.73万平方米,专任教师496人,其中副高级职称以上305人,其中教学、科研设备总值8699.2万元,图书馆藏书75.13万余册。(截止2012年9月数据)
二、计划说明
语种要求:所有专业不限外语语种,只开设英语课程,建议其它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男女比例要求:所有专业对考生性别无限制。
三、专业设置说明
专业代码 | 专业名称 | 学制 | 科类 | 授予学位门类 |
100401K | 预防医学 | 5 | 理工 | 医学 |
100201K | 临床医学 | 5 | 理工 | 医学 |
100202TK | 麻醉学 | 5 | 理工 | 医学 |
100203TK | 医学影像学 | 5 | 理工 | 医学 |
101001 | 医学检验技术 | 4 | 理工 | 理学 |
101101 | 护理学 | 4 | 理工 | 理学 |
100301K | 口腔医学 | 5 | 理工 | 医学 |
101005 | 康复治疗学 | 4 | 理工 | 理学 |
101001 | 医学检验技术 | 2 | 专升本 | 理学 |
630201 | 护理 | 3 | 理工 | |
630301 | 药学 | 3 | 理工 | |
630401 | 医学检验技术 | 3 | 理工 | |
630403 | 医学影像技术 | 3 | 理工 | |
630405 | 康复治疗技术 | 3 | 理工 | |
630407 | 医学营养 | 3 | 理工 | |
630408 | 医疗美容技术 | 3 | 理工 |
四、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颁发说明
本科学习期满,成绩合格颁发沈阳医学院本科毕业证书;专升本科学习期满,成绩合格,颁发沈阳医学院本科毕业证书,其中标注“专升本”字样。达到沈阳医学院学位授予标准的,颁发沈阳医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高职专科学习期满,成绩合格颁发沈阳医学院高职专科毕业证书。
五、收退费等说明
学费收取标准: 按照省物价部门批准,我校普通本科口腔医学和康复治疗学学费为4700元/年,医学影像学学费为4600元/年,其余专业为4800元/年;高职专科康复治疗技术和医学营养学费为4500元/年,其他专业学费为5000元/年。如果学费有变化,具体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最新批件为准。
退费办法: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 学校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
奖学金、助学金情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时经审核可按规定实行“绿色通道”制度;学校设置综合奖学金,用于奖励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学生,评定比例为40%;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还可以申请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辽宁省政府奖学金等资助项目;学校设立大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临时困难补助和勤工助学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学校勤工助学岗位,通过课余时间的劳动获得补助。
六、录取原则:
投档比例:按不超过120%比例投档。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对拟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如复查结果与录取时提供的信息不符,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录取资格,并追究当事人及体检医师责任。
院校志愿录取:在实行“顺序志愿”的省区,在学校同批次控制分数线以上,第一志愿报考人数超出学校在当地的招生计划数时,不招收第二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报考人数不足学校在当地的招生计划数时,按考生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在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区(不含“混合平行志愿”),调档比例根据生源情况划定,各批次录取按照该省规定执行。
对加分、降低分数投档考生的处理:在录取中学校承认省招考委关于加、降分投档以及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照顾录取规定。
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体检均合格的前提下,遵循分数优先的原则,以考生投档成绩为依据,从高分到低分按照考生所报专业志愿(不含专业服从志愿)录取,优先满足分数高的考生的专业志愿,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当考生的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可将考生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所有专业录满为止;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分数相同条件下,优先录取无政策加分和相关科目成绩高者。
对江苏省进档考生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录取原则划分专业;对内蒙古自治区的进档考生实行“专业志愿清”的录取原则划分专业。
七、其它规定:
1.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2.沈阳医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拥有本章程的解释权。
3.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执行。
八、联系方式:
沈阳医学院
201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