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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财政经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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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本科丨财经类丨公办

官方电话: 0731-88811789,0731-88811731,0731-88811788

官方网址:http://www.hufe.edu.cn/ http://hncyzs.bibibi.net/recruit/index/ind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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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财政经济学院2014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14-05-09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3199 收藏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2014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更好地落实教育部“阳光工程”的要求,规范学校招生工作,保证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学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国标代码:11532),英文名称为:Hunan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位于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二路139号。

  第三条学校系湖南省人民政府举办、湖南省教育厅主管、湖南省财政厅协管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本科学制四年,修业期满,成绩合格,达到培养要求的毕业生,颁发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依法授予学士学位。专科学制三年,修业期满,成绩合格,达到培养要求的毕业生,颁发湖南财政经济学院普通全日制专科毕业证书。

  第四条学校是所以管理学、经济学为主,财经特色鲜明、优势明显的全日制财经类本科院校。我校立足湖南、面向全国,培养适应财经管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一线需要的高素质应用型高级财经管理专门人才。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执行学校党委和行政有关招生工作的决议,研究制定本校招生政策,并领导招生工作的实施。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纪委监察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负责监督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学校设立招生就业指导处,负责制定有关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工作。

  第三章招生专业及人数

  第八条根据学校发展规模、办学条件、人才需求、学科发展等制定每年的招生计划,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呈报湖南省教育厅批准。

  第九条依据湖南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和国家有关招生政策,制定学校分专业、分省生源计划,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呈报湖南教育厅批准。

  第十条学校及时将分省分专业计划报送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并通过相应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招生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严格执行生源所在省招生政策,严格遵守普通高校招生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不高于120%,具体调档比例将根据生源情况由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第十三条对进档考生采取分数优先的原则安排专业,即以投档成绩为依据,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录取,以此类推。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将考生调剂录取到其他缺档专业,否则作退档处理。若出现同分情况,学校将结合待分配专业特点与要求,参考专业相关科目成绩及考生综合素质情况,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若考生符合生源地教育招生主管部门的加分规定,我校则以加分后的最终投档总分作为录取依据;对非应届考生录取无附加要求,在录取时与应届生一视同仁;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五条外语语种为英语。

  第十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章录取结果公布

  第十七条录取结果通过我校的招生信息网发布,同时在校内张榜公布。录取通知书将以中国邮政特快专递(EMS)方式向新生寄送。

  第六章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十八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教材费及各项代收费等费用。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学校严格按照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和湖南省教育厅当年核定的标准收费,具体收费标准将在学校招生信息网和《新生入学须知》上公布。

  第十九条学校倡导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鼓励贫困学生通过获取各级各类奖学金完成学业,建立了“奖、贷、助、补”的资助体系,不让任何一名品学兼优的学生因经济困难而辍学。

  第七章招生联系方式

  第二十条联系地址: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二路139号

  联系电话:(0731)88811788 、(0731)88811789

  学校网址:www.hufe.edu.cn电子邮箱:hnczzsjyb@sohu.com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自公布起生效,由学校委托招生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与本章程有关条款相悖之处,以本章程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