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财政经济学院2012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更好地落实教育部“阳光工程”的要求,规范学校招生工作,保证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学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国标代码:11532),英文名称为:HunanUniversityofFinanceandEconomics位于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二路139号。
第三条学校系湖南省人民政府举办、湖南省教育厅主管、湖南省财政厅协管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本科学制四年,修业期满,成绩合格,颁发毕业证书,依法授予学士学位。专科学制三年,修业期满,成绩合格,颁发毕业证书。
第四条学校是所以管理学、经济学为主,财经特色鲜明、优势明显的全日制财经类本科院校。我校立足湖南、面向全国,培养适应财经管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一线需要的高素质应用型高级财经管理专门人才。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执行学校党委和行政有关招生工作的决议,研究制定本校招生政策,并领导招生工作的实施。
第六条学校设立招生就业指导处,负责制定有关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工作。
第七条学校成立由纪委监察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负责监督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招生专业及人数
第八条根据我校发展规模、办学条件、人才需求、学科发展等制定每年的招生计划,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呈报湖南省教育厅批准。
第九条依据湖南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和国家有关招生政策,制定学校分专业、分省生源计划,经主管院长审定后,呈报湖南教育厅批准。
第十条学校2012年招生计划共3020人(本科2220人,专科800人),本科专业面向湖南、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等22个省市、区招生,专科专业仅在湖南本省招生。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由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的高校招生工作办公室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招生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严格执行生源所在省招生政策,严格遵守普通高校招生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对投档到我校的考生以投档成绩为依据,按分数优先的方式安排专业。如遇考生总分相同,其他条件相当,又不能全部录取时,按语、数、外单科成绩高低、综合素质高低、特长条件情况综合排序,确定录取名单。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将考生调剂录取到其他缺档专业,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不高于120%,具体调档比例将根据生源情况由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第十四条我校认可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有关规定,对于享受加分和降分政策的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五条外语教学语种为英语。
第十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章录取结果公布
第十七条录取结果通过湖南省招生办教育信息网及本院网络发布,同时在校内张榜公布。
第六章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教材费及各项代收费等费用。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学校严格按照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和湖南省教育厅核定的标准收费。
第七章国家奖学金、学校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贷学金设置情况
第十九条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设立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等措施,确保每一个诚信而勤奋的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
第二十条实行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制度,国家奖学金为8000元/年,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
第二十一条实行学校奖学金制度,学校奖学金设置为三等:一等奖学金1200元/年,奖励面占学生人数的4%;二等奖学金800元/年,奖励面占学生人数的10%;三等奖学金400元/年,奖励面占学生人数的15%。总获奖比例占在校学生的29%,此外还有专业单项奖。
第二十二条实行国家助学金制度,国家助学金年均为2000元/年。
第二是三条学校每年安排有一定金额的特困生勤工助学基金。
第二十四条学校实行贷学金制度,生活困难的学生在校期间可向银行申请贷款,最高贷款额每人6000元/年。
第八章招生联系方式
第二十五条联系地址: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二路139号
联系电话:(0731)88811788、(0731)88811789
学校网址:www.hufe.edu.cn电子邮箱:hnczzsjyb@sohu.com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自公布起生效,由学校委托招生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与本章程有关条款相悖之处,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二0一二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