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武汉电力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和阳光工程“六公开”、“六不准”的要求,严格规范学院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名为武汉电力职业技术学院;英文为:WuhanElectricPowerTechnicalCollege;学院国标代码:12981;湖北省院校招生代码:9600;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189号;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校;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三条学院招生工作严格按照《湖北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鄂招委[2011]3号文)和《湖北省2011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面向全国招生,学制三年。学生毕业后授予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文凭。
第四条学院招生工作接受各省级招办、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学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学院招生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五条学院成立由学院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领导小组,招生领导小组为学院招生工作的领导及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领导学院的招生工作,研究和制定学院招生工作有关政策,并对有关招生工作的重大问题做出决策。招生就业处为学院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之一是: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规章,在学院招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院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招生就业处根据招生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全院教师和干部中挑选招生工作人员参与学院的招生宣传、录取工作。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私自从事招生工作。
第七条学院根据办学实际,制订招生计划和生源分省计划。当年招生计划报省教育厅、教育部备案后,由学院招生就业处在上级部门规定时间内将生源分省计划寄(送)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办公室,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学院通过湖北招生信息网(http://zsxx.e21.edu.cn)、《湖北招生考试》杂志、校园网http://www.whetc.hb.sgcc.com.cn/zhaosheng)发布有关招生信息,公布录取结果。
第九条招生对象:学院2011年面向湖北、北京、天津、上海、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青海、山西等二十九个省(市、自治区)招生。招收符合以上省(市、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规定的报考条件,参加高考的上线考生;湖北省:普通中等教育学校应届毕业的考生均须参加“2011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必须报名参加本省高等学校招收中职毕业生的统一考试。
第十条湖北省内我院招生录取批次为第四批高职高专(一),中澳班录取批次为第四批高职高专(二)(仅限湖北生源),均实行网上录取。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外省考生按当地招生政策所划批次录取。
第十一条学院录取的考生应填报有我院志愿,按照“志愿优先,分数优先”原则录取,第一志愿生源不满时按分数优先原则依次录取第二志愿及以后志愿考生。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当地省招办的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在高考文化考试成绩达到当地省、市、自治区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我校一般按照各科类招生计划数,在各省规定的调档比例范围内调阅考生档案,择优录取。进档考生划分专业时,在报考同一类专业的考生中,我院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在其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情况下,学校将予以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学院认可教育部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种增加分数投档优惠政策和降低分数投档照顾政策。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加上照顾分后的总分数对待,安排专业时认可加分。在高考成绩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十四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我院严格执行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相关文件。
第十五条“工程测量与监理”专业适宜男生就读;其余专业男女不限。
第十六条学院为鼓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上进,现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三好学生奖等各项奖、助、贷措施。
第十七条对家境贫寒或有临时困难的学生,经申请批准可获得适当的临时补助。
第十八条根据国家规定,新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以及书本费、各种证(卡)工本费等代收费用。我院学费标准:普通班学费4000-5000元/年,住宿费标准:600元_1000元/年;中澳合作办学(中澳班)学费17000元/年,住宿费标准:600元_1000元/年。收费标准以湖北省物价局的正式批文为准,
第十九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院将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全面审查(包括体检)。资格审查不合格者,学院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在高考及体检中舞弊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学。
第二十条本章程由学院招生领导小组或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学院原有的关于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与本章程相冲突时,以本章程为准。
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