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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职业学院2019年高职扩招(第二批)考试​安排表

时间: 2019-11-12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6879 收藏

 

 

 仙桃职业学院2019年高职扩招(第二批)专项测试安排表

 

测试类别

测试科目

测试时间

测试地

文化素质考试

语文、数学、英语、合卷

2019年11月16日

上午9:00-11:00

科技506室

职业技能测试(或职业适应性测试)

专业知识测试

2019年11月16日

下午13:30-15:00

科技506室、507室、508室、608室

专业技能操作

2019年11月16日

下午15:30-16:30

 

科技402室

 

面试

2019年11月16日

下午15:30-18:30

科技602室、603室、606室、607室

 

 

 


 

 

仙桃职业学院2019年高职扩招(第二批)专项测试

考场示意图(科技楼)

 













































































608室
(8考场)
607室
(7考场)
606室
(6考场)
60B 60C 60D   603室
(5考场)
602室
(4考场)
601室
(多媒体机房)
六楼









605室
(面试侯考室)
楼梯 60A 604室
(面试侯考室)
















































西 508室
(3考场)
507室
(2考场)
506室
(1考场)
50B 50C 50D 503
(多媒体机房)
502室
(多媒体机房)
501室
(多媒体机房)
五楼









505室
(考务办公室)
楼梯 50A 504
(多媒体机房)

















































408室 407室 406室 40B 403C 40D 403室 402室
(多媒体机房)
(9考场)
401室
(多媒体机房)
四楼









405室 楼梯 4
0A
404室
(多媒体机房)







































































 

 

 

 

 
 
 
 
 
 
 


考点主考职责

 

主考是考点考试工作的第一负责人,主持本考点的全面工作,考试期间主要坚守岗位,尽职尽责,严格执行考务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要求,保证考试公正、顺利进行。其具体职责是:

1、全面负责考点的考试组织和管理工作,确定工作安排和实施方案,选聘监考人员和其它工作人员。
    2、负责考试试卷的安全保密工作,严格执行有关保密、安全制度,采取有效的措施,确保所有试卷无泄密、无差错。出现试卷短少、损坏、遗失、泄密等情况须立即向上级部门报告,并按照上级指示处理相关事宜。

3、负责组织监考人员和考务工作人员的考前培训,明确任务,提出要求,宣布纪律。通过培训,使监考人员和考务工作人员熟悉和掌握各项规章制度、考试纪律、监考程序和发卷、收卷、装订、密封等具体做法。

4、负责考试期间考点的封闭管理,处理无关人员进入考试区域和考场等问题。

5、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准时开始和结束考试。

6、监督管理人员和监考人员佩戴统一发放的工作标志,坚守岗位,履行职责,坚决杜绝徇私舞弊行为。对严重失职的考试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理或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7、考试中发现试卷、试题有误,立即上报上级部门。

8、及时处理考试中发生的考场混乱,考试严重违纪等问题,每场考试结束后,公布违纪、作弊考生名单。

9、保证答卷安全。每场考试结束后,督促监考人员按规定清点、密封,装订答卷;检查考场记录,监收答卷,并按时送往试卷库。

10、处理考试中突发事件。如遇地震、洪水、火灾等自然灾害,有权中止考试,并同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11、负责向上级部门汇报考试组织情况。

 

 

 

 

 

 

 

监考员守则

 

1、必须以高度的责任感和熟练的业务技能做好考场的监督、检查工作,严格维护考场纪律、制止违纪作弊行为,确保考试公正、顺利地进行。

2、考前必须参加培训,认真学习有关考试的政策、法规,熟悉监考业务。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承担监考工作。

3、在履行监考职责时必须佩带规定标志,严格遵守考点考试作息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每场考试领取试卷前必须接受考点工作人员的安检,严禁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进入考场。

4、考前领取试卷必须严格履行交接手续。认真核对考试科目、密封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向考点主考报告。

5、应在考生入场前检查、整理考场。考试结束前,未经主考同意,不得擅自离开考场。

6、考生入场时,要组织考生有秩序地进入考场,认真检查每一位考生的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等统一规定的证件是否齐全,证件上的照片与本人是否相符,准考证上的考场号等是否与本考场相符,同时指导考生填写相关信息。考试开始30分钟后,监考员禁止迟到考生入场。

7、应严格遵守考试时间,不得擅自提前或拖延考试开始和结束时间。

8、试卷启封后,认真清点试题册和答题卡数量,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通过考试工作人员向考点主考报告,接受主考指示,保证考试正常实施。

9、考点开始考试的统一信号发出时,向考生宣布考试开始。

11、不得向考生解释任何有关试题内容的问题,对试卷印刷不清之处所提出的询问,应当众答复,试题有更正时应及时当众板书公布。

12、认真监督考生考试,制止考生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不得隐瞒袒护。必须将违纪考生的情况如实填入考场记录单,没收的违纪证据,应附在考场记录单后。对扰乱考场秩序者可以直接逐出考场,并报告考点主考及时处理,记入考场记录单。

13、对考生既要严格执行纪律,又要耐心热情,不要因执行纪律而影响考场正常秩序。

14、有权制止除佩带规定标志以外的任何人进入考场,有权制止任何人在考场内照相、录像。

15、在考场内应集中精力,严肃认真,忠于职守,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如吸烟、阅读书报、谈笑、睡觉、抄做试题等)。

16、不得监守自盗,不准暗示、协助或支持考生违规,不得使用缺考考生和多余的空白试卷,不得以任何理由私留、复制试卷,也不得指使他人进行以上违规行为。监考员违规的,视其情节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考场规则

 

1.考生凭准考证、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和准考证上的室、准考证号参加考试。

2.考生入场,除2B铅笔、黑色签字笔钢笔、橡皮、简易计算器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试室。禁止携带任何书籍、笔记、资料、报刊、草稿纸以及各种无线通讯工具(如移动电话)、电子笔记本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进入试室。

3.考生于开考前10分钟必须进入试室,对号入座。入座后将准考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放在桌面靠走道边上角以便监考人员核验。考生领到答题卡后,在规定的时间内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准确清楚地填写姓名。避免错填、全填或字迹不清。

4.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开始答题。

5考试开始30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准进入考场;考试30分钟后,才准交卷;交卷后,不得离开考场,到候考室等待考试结束方能离开。

6.考生须在答题卡规定的区域答题。不准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准在试卷、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否则试卷、答题卡无效。考生不准随意修改答题卡上的题号,考生必须在指定的题号里作答。凡不在指定答题题号框内作答、超出答题区域作答或擅自更改题号作答,其答案一律无效。

7.在室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不准将试卷、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试室不准自行传递工具、用品等。

8.遇试卷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模糊等问题可举手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

9.考试期间考生不得有任何违纪或作弊行为一经发现,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10.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立即停笔根据监考指令依次退出不准在室逗留。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摘录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