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华光摄影艺术职业学院2009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招生行为,实施招生工作“阳光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和《2009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招生工作贯彻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对考生进行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学院概况
1、学院名称:泉州华光摄影艺术职业学院
2、学院代码:12927
3、学院地址:福建省泉州市
4、学制:三年
5、办学层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
6、办学类型:民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7、主管部门:福建省教育厅
8、学院网站:http://www.hgu.cn
9、学院邮箱:zsb@hgu.cn
第四条专业设置
1、摄影系:摄影摄像技术、新闻采编与制作、主持与播音;
2、鞋服系:鞋类设计与工艺、服装设计;
3、设计系:广告设计与制作、包装设计与印刷技术;
4、建筑工程系:环境艺术设计、建筑工程技术、工程监理;
5、经管系:工商企业管理、商务英语、商务日语、酒店管理、市场营销、计算机信息管理。
第三章 招生对象及招生计划
第五条招生对象
1、高职招生:招收参加2009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考生;
2、高职单招:招收参加2009年福建省高职单招考试的具有福建省户籍关系的中等职业学校(含普通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成人中专、技工学校)的考生。
第六条招生计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由所属生源地的省高招办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录取办法
第七条录取办法
1、学院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指标,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原则,按国家高考和高职单招招生的规定和程序,以及投档的分数线,择优录取(考生志愿、专业之间不设专业级差)。
2、福建省高职高专批次推行“平行志愿”填报,体现“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平行志愿”填报我院的福建省考生,录取时征求志愿、服从志愿仍然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最多可享受50分以内逐分按平行志愿投档模式投档。
3、美术类统考成绩或摄影统考成绩合格者均可填报我院的美术类专业。根据考生所填报的志愿,在专业成绩、文考成绩都上线的情况下择优录取。
4、对于考生填报志愿的所有专业,若招生计划均已完成且考生又不愿意调剂者,则不予录取。
第八条对体检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体检标准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九条录取结果将在学院网站http://www.hgu.cn上公布,并书面通知考生。
第五章 新生入学与复查
第十条被录取的新生,必须按《新生入学须知》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校办理新生入学手续。若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到校办理新生入学手续者,应事先向学院请假,否则将取消其录取资格。
第十一条为确保新生质量,在新生入学后,学院将对新生的报考材料进行复核,并对新生的身体健康情况进行复查。
第十二条对于报考材料弄虚作假或体检复查不合格的考生,将给予退学。
第六章 收(退)费标准
第十三条收费标准:
1、学费:每人每学年6500元-—7800元。
2、住宿费(学生宿舍楼每层均配备投币洗衣机):
(1)六人间:每人每年1200元,配备宽带网、电话、卫生间、洗衣间、热水器、电脑桌、衣柜、书柜、单人床;
(2)八人间:每人每年700元,配备宽带网、电话、卫生间、洗衣间、热水器、双层床。
3、书本及代办费:根据需要按实核收。
第十四条退费标准:学生因故转学、退学、死亡以及其它原因终止学业,其入学时缴交的代办费、学费和住宿费按《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闽价﹝2006﹞费154号)的有关规定给予退费。
第十五条学院实行奖学金、助学金制度,对品学兼优者给予奖励,对经济困难的学生给予生活补助。
第七章 毕业与就业
第十六条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环节和全部课程,经考核合格者,准予毕业,发给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大专毕业证书。
第十七条学生毕业后可自主择业,或由学院的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协助推荐就业。
第八章 招生监察
第十八条学院成立由纪检及有关部门组成的招生监察组,根据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进行全程监督,以确保招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
第十九条学院招生工作举报或申诉电话:0595-87354002
第九章 招生工作联系方式
第二十条日常招生工作联系方式
邮编:362121
联系电话:0595-8748192687354000
传真:0595-87483900
QQ:63168847
第二十一条录取现场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95-87355032
传真:0595-87355032
联系人:曾老师(手机:13599292824QQ:5673882938985)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或省制定的有关政策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或省制定的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