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大学阳光学院2013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和实施教育部关于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要求,保证福州大学阳光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育部关于做好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并结合福州大学阳光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福州大学阳光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福州大学阳光学院创办于2001年,是福建省首批创办的独立学院,并于2003年底经国家教育部批准为实施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科教育的福州大学独立学院。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实施全日制本科教育,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文凭,并已获得学士学位授予权。
第四条 阳光学院位于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马尾)卧龙山上,一百多年前,这里的马尾船政学堂是中国现代教育的开端。学院环山而建,面对马江,办学环境幽静,教学生活设施先进、齐全。
第五条 阳光学院依托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福州大学的优质教育资源和具有雄厚实力阳光城集团的资金优势,践行“刚健笃实,辉光日新”的校训,确立了“创百年名校”的战略目标,围绕“为社会培养身心健康的高层次应用型人才”的办学宗旨,坚持“夯实基础、强化能力、多样发展、重在素质”的人才培养方针,提出了“责任、真实、阳光”的人才培养核心价值,推行“规范化、人文化、精细化”的管理理念,培养具有优秀思想品格、良好人文修养、扎实理论基础、熟练专业技能、强烈创业意识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阳光学院设立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阳光学院的招生工作。招生领导小组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规模、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招生领导小组由院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招生监督由福州大学监察处和我院招生领导小组成员共同负责。
第七条 阳光学院设立招生办公室,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招生层次、招生批次和招生计划
第八条 阳光学院所有专业在福建省按照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公布的本科二批录取,其余省份按照各省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批次招生。
第九条 阳光学院每年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结合福建省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各专业生源情况,科学编制招生计划。2013年计划面向福建、天津、山西、内蒙古、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广东、广西、贵州、云南、陕西、甘肃等16个省市招收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科生2030人(学制四年)。招生专业为计算机类、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物联网工程、土木工程、工程管理、工商管理、酒店管理、市场营销、电子商务、会计学、财务管理、行政管理、文化产业管理、国际经济与贸易、金融学、应用心理学、英语、日语、法学、广告学、美术学、音乐学、舞蹈学等专业,具体计划详见各省市招生办编印的招生计划。
第五章 照顾政策
第十条 根据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凡报考阳光学院的福建省考生,加分照顾政策参照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对福建省以外其它省份的考生,我院原则上执行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委员会制定的有关加分照顾政策。专业(类)录取以考生的投档分(高考分加照顾分)进行投档。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阳光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学院在整个招生过程中坚持合法性、合理性和公开性的统一。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各省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
第十三条 阳光学院根据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实行平行志愿录取的省份,我院的调档比例按照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比例执行。
第十四条 院内第一轮投档:学院根据生源预测情况,对第一志愿第一专业上线数超过计划数的专业按投档分从高分到低分投档,并设投档最低控制分数线;对于上线数未达到计划数的专业原则上按上线数投档。
第十五条 院内第二轮投档:对第一轮投档未满的专业,根据考生成绩按照专业志愿先后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不设专业分数级差。
第十六条 院内第三轮投档:学院将对填报服从专业调剂的学生,按分数优先模式随机投到计划未完成专业。
第十七条 对参考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我校将一视同仁,按专业志愿清、分数优先原则录取,并将充分考虑高分考生的专业志愿。
第十八条 如高考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如招生计划仍未完成,则根据各省招办的有关规定,实施降分政策或补报志愿,直至招生计划完成。
第十九条 对有学科特殊要求的专业,学院在录取时将参考相关科目的成绩,其最低成绩由招生录取领导小组在向各专业投档前决定。
第二十条 艺术类录取办法:音乐学、美术学、舞蹈学专业在考生文化成绩、专业成绩均须达到考生所在省艺术类本科最低录取控制线(我校设校考的省份,考生专业成绩还要达到我校划定的合格线),在各省招办投档基础上,按专业考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所在省高招办有规定艺术专业统一投档和录取原则,按所在省规定的原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 阳光学院以英语作为公共基础外语安排教学。
第二十二条 阳光学院各专业不限男女比例。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新生入学后,须进行身体健康复检,凡不符合录取要求或弄虚作假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 阳光学院各专业的收费标准如下:
1、音乐学、美术学和舞蹈学等3个专业,每人每学年18000元;
2、计算机类和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物联网工程、土木工程、工程管理、金融学、
国际经济与贸易、法学、英语、日语、文化产业管理等11个专业,每人每学年16000元;
3、会计学、财务管理、工商管理、酒店管理、市场营销、电子商务、行政管理、广告学和应用心
理学等9个专业,每人每学年15000元;
第二十四条 学生公寓住宿收费标准:四人间每人每学年1300元,六人间每人每学年1200元(按福建省物价部门最终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
第二十五条 退费办法: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闽价[2005]费435号)通知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文凭发放
第二十六条 学生经过四年学习,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教学实践环节学分并成绩合格者,由福州大学阳光学院颁发国民教育系列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在教育部实行电子注册。根据教育部26号令,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毕业生,授予福州大学阳光学院学士学位。
第九章 优惠和奖励政策
第二十七条 优秀新生奖学金:获奖对象为我院当年录取、成绩优异的新生。凡高考总成绩为所在市(县)状元,填报我院志愿且被录取者,免四年学费、住宿费,并奖励人民币30万元。
第二十八条 国家奖学金:8000元/生·年,按国家分配到我院的名额具体确定。
第二十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生·年,按国家分配到我院的名额具体确定。
第三十条 国家助学金:特困生4000元/生·年,贫困生2500元/生·年,按国家分配到我院的名额具体确定。
第三十一条 学院设立“福州大学阳光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三十二条 学院设立“福州大学阳光学院单项奖学金”。
第三十三条 学院设立“福州大学阳光学院毕业生创业基金”,每年出资100万元支持和鼓励毕业生的创业活动。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咨询、查询、联系方式:欲了解我院招生资讯,可上网查阅或电话咨询。录取结果可查询我院网站。
网址:http://www.fdygxy.cn
通信地址: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马尾)卧龙山 邮编:350015
咨询电话:0591-83969606、83987709、83987731、83987762、83987830
举报电话:0591-83969178
传 真:0591-83969606 电子信箱:ygxyzsb@fzu.edu.cn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福州大学阳光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