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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北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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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科(高职)丨综合类丨公办

官方电话: 0599-6133066,13706906689

官方网址:http://www.mbu.cn https://www.mbu.cn/zj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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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北职业技术学院2010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10-04-19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5073 收藏

  第一章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依法规范招生工作,维护学院和考生的正当权益,保证招生工作正常顺利进行,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院概要

  第一条 学院名称:福建省闽北职业技术学院。

  第二条 学院国标码:13764。

  第三条 学院地址:南平市江南新区职教园区。

  第四条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第五条 办学层次:高职。

  第六条 办学地点:南平市江南新区职教园区。

  第三章 招生机构

  第七条 学院成立由院领导与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院的招生工作,下设招生办公室和招生监察组。

  第八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招生监察组负责监督招生工作人员执行招生政策、规定和履行职责等情况。举报电话:0599-6133068。

  第四章 招生计划与录取

  第九条 招生专业及计划:学院2010年招生专业与招生计划数均经福建省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具体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详见相关省招生办编印考生填报志愿用书《2010年普通高校招生计划》。各专业招生计划通过相关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院网站、学院招生简章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条 招生对象:2010年学院面向福建、江西、安徽、甘肃、河南等五个省招收参加2010年普通高考的考生。

  第十一条 学院根据生源志愿情况,按有关规定对招生计划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二条 对考生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学院遵照教育部要求,实行学院负责、招办监督体制,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成绩为依据,综合考生德智体美等条件公平、公正录取。

  第十四条 学院执行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委员会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的照顾政策。

  第十五条 福建省考生,执行平行志愿投档,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结合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其他省考生,执行招生省份高招办志愿投档规则,按高分到低分结合专业志愿顺序录取。

  第十六条 考生投档到我院后,专业录取按专业清的原则进行,尊重考生的专业志愿,按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安排专业,若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按其第二专业志愿安排专业;仍不能满足,按其第三专业志愿安排专业,依此类推。

  第十七条 除应用英语专业外语语种要求为英语外,其他专业外语语种不限。

  第十八条 所有专业无男女生录取比例要求。

  第十九条 所有专业无加试要求。

  第二十条 学校在录取结束后,将给每一位被录取的学生寄发加盖学校公章的《录取通知书》,并按照教育部要求和相关省份规定的形式公布。考生亦可登录我院网站招生专栏查询录取情况。

  第五章 招生纪律

  第二十一条 招生工作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教育部及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对任何违反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将对其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以虚报、隐瞒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取得录取资格的考生,经查实,学院将取消录取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口所在地。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三条 学习年限:三年。

  第二十四条 收费标准:学院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学费标准为机械设计与制造、应用电子技术、数控技术、模具设计与制造、室内设计技术及服装设计等六个专业学费每学年5500元,其余每个专业学费每学年5000元;住宿费标准为每学年600元;教材代办费按学年预收按学年结算,多还少补。

  第二十五条 新生报到查验:为确保新生质量,我院在新生入学后,将对新生报考材料进行复核,凡不符合录取条件或弄虚作假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毕业及就业: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达到福建省闽北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的,按教育部规定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层次毕业证书。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为福建省闽北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就业双向选择,学院提供就业指导,并积极向用人单位推荐就业。

  第二十七条 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http://www.mbu.cn

  通讯地址:南平市江南新区职教园区 闽北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处

  邮政编码:353000

  学院招办电话:0599—6133066

  学院招办传真:0599—6133067

  学院招办电子信箱:mbzyzb@163.com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公布即日起生效。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福建省闽北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负责解释。

  福建省闽北职业技术学院

  2010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