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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卫生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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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科(高职)丨医药类丨公办

官方电话: 0591-22869956,0591-22869955

官方网址:http://www.fjwx.com.cn/ https://www.fjwzy.cn/zs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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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卫生职业技术学院2015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15-05-31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3710 收藏

  为确保我院2015年高考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省招委会、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学院全称、办学类型

  1、学院全称:福建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国标代码:12633)

  2、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3、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4、学 制:三年

  5、学院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闽侯荆溪关口366号(邮编350101)

  第二条 学院概况

  福建卫生职业技术学院是一所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教育部备案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福建省基层卫生技术人员培训基地和福建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单位,具有百年办学历史。学院占地面积500多亩,教学、实训、生活、体育等配套设施齐全。设有护理系、药学系、医学技术系、临床医学系、医学基础部和公共基础部6个系部,开设22个专业,全日制在校生7000余人。学院坚持开放办学,医药卫生行业资源丰富,拥有6所附属医院,17所教学医院,180多个实习实训基地。先后与福建省立医院、福建省肿瘤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476医院、福州东南眼科医院等多家单位举办了校企合作基地班,还 与海内外30余所高校建立了教育合作关系,人才培养质量赢得了良好的社会声誉。

  第三条 招生计划

  招生计划数以各招生省(直辖市、自治区)高招办公布为准,分专业招生人数详见招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当年招生计划本。

  第四条 录取方法

  1、2015年福建省高职高专批次实行“按专业志愿平行投档模式”录取。省外高职高专批招生根据各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相关规定进行投档与录取。

  2、体检要求:严格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3、外语要求:以英语作为公共基础外语和专业外语安排教学。

  4、除助产专业只收女生外,其它专业男女生比例不限。

  第五条 收费标准

  2015年我院高考收费项目、标准按福建省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退费办法按闽价〔2006〕费154号文件执行。护理专业(中外合作办学)学费12000元/学年,体育保健专业学费6000元/学年,其它专业学费6600元/学年。宿舍分为4人间(1200元/学年)和6人间(800元/学年、850元/学年、900元/学年),住宿费到校后按实际住宿情况收取,预收款按实列支,多还少补。学费、住宿费如有变动,以物价部门核定为准。

  第六条 学历文凭

  学生毕业颁发福建省教育厅统一印制、国家教育部电子注册的专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可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查询认证,颁发毕业证书的学校名称:福建卫生职业技术学院。

  第七条 监督和保证

  1、学院成立招生领导小组,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制定招生政策,制定招生实施办法和工作细则,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2、学院严格执行教育部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关于招生工作的各项政策和规定,增强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和学院招生工作的信誉。

  3、学院招生工作在院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确保我院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监督举报电话:0591-22869969(纪检监察室)。

  第八条 录取结果公布渠道

  1、各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在相关媒体公布。

  2、考生可在录取结束后登录我院网站或各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考试院网站查询。

  3、我院在招生结束后,及时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九条 助学政策

  1、符合条件学生可向当地教育局资助中心申请国家贴息的生源地助学贷款6000元/学年。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通过学院“绿色通道”申请缓交学费先入学,注册后可申请国家助学金(4000元/年、2500元/年)或减免部分学费。

  3、符合条件的二、三年级学生可申报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校内奖学金(2500元、1600元、1200元、800元)。

  4、学院设有学生临时困难补助金、企业单位各类奖助学金、勤工俭学岗位等。

  第十条 本章程由福建卫生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负责解释

  学院网址:www.fjwzy.cn

  招生咨询电话:0591-22869955 22869956(兼传真)

  招生办联系人:傅老师、周老师

  福建卫生职业技术学院

  二〇一五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