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师范学院2019年招生章程
上饶师范学院2019年招生章程
已经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江西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基本信息
1.学校全称:上饶师范学院
2.国标代码:10416
3.办学层次:本科
4.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5.办学历史:1958年建立上饶师专,1959年更名为赣东北大学,文革期间停办。1977年复校,2000年3月经教育部、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升格为上饶师范学院。
6.学历证书:学生学业期满,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上饶师范学院学历证书,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条件者,授予上饶师范学院学士学位。
7.学校地址: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志敏大道401号。
第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了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招生工作委员会作为学校招生工作的咨询机构,负责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提供决策咨询和指导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招生工作。
第五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挂靠学校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学校纪委监察部门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学校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及其家长、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学校在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和学科建设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区、市)考生人数、生源质量、社会需求等因素,结合往年招生情况和当年招生政策规定,合理编制年度各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八条 按教育部规定,我校预留计划数量为本科招生规模的1%,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用于调整各省高考上线考生生源不平衡的问题。
第九条 招生计划以各省(区、市)高校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学校招生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原则,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招生对象为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学生,并根据教育部当年颁布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
第十三条 学校执行国家规定的加分政策,原则同意各省级招办加分和降分政策,按各省级招办实际投档分数实施录取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招生录取工作依据各生源省高等院校招生主管部门划定的各层次最低控制分数线进行德、智、体、美全面考核,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择优录取,遵循“分数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1.普通文史、理工类专业:若文化成绩相同的情况下,文史类按语文、外语、数学三门成绩依次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理工类按数学、语文、外语三门成绩依次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2.艺术类专业:
(1)校考专业:在校考专业成绩合格和文化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最低控制分数线的前提下,若生源所在省设定录取规则,遵循生源省相关规则录取;若生源所在省未设定了录取规则,则按综合分(综合分=高考文化成绩/高考总分×40+校考专业成绩/校考专业总分×60)择优录取,综合分相同情况下,校考专业成绩高者优先;在校考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均相同的情况下,文化成绩排位在前者优先。
(2)非校考专业:在生源所在省份统考或联考专业成绩合格和文化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最低控制分数线的前提下,若生源所在省设定录取规则,遵循生源省相关规则录取;若生源所在省未设定了录取规则,则按综合分(综合分=高考文化成绩/高考总分×40+专业成绩/专业总分×60)择优录取,综合分相同情况下,专业成绩高者优先;在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均相同的情况下,文化成绩排位在前者优先。
(3)艺术类各专业考生录取后,不允许跨专业调整。
3.体育类专业:体育类专业进档考生,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专业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高考文化成绩高者。若生源地所在省招生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其文件规定执行。
4.外语类专业:考生高考英语单科成绩需及格(卷面总分的60%)以上,且外语口试统考成绩合格(含合格以上),或符合生源省招生部门政策规定;其中翻译专业需语文单科成绩在及格(卷面总分的60%)以上。
5.考生录取后,专业一律不予更换,但可在入学后第二学期至第四学期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转换专业。
6.新生入学后,学校将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含艺术类专业复试、体检复查),复查合格者取得学籍,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 报考我校考生生源不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生源省招生部门同意可以适当降低分数至完成当年计划,若在政策范围内无生源,学校可以将计划调剂到生源较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
第十七条 除分专业招生计划中特殊注明的专业外,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入校后所涉外语课程均以英语安排教学。
第十八条 录取结果将按照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要求及规定的形式公布,考生可登陆上饶师范学院招生网站查询。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学校没有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江西省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收费文件执行。具体收费情况请到上饶师范学院官网查询。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岗位等多种帮助渠道。
第二十二条 学校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省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省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三条 学校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志敏大道401号
邮政编码:334000
联系电话:(0793)8150684、8150568
学校网址:http://www.sru.edu.cn
招生办公室网址:http://zsjy.sru.edu.cn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上饶师范学院招生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