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考试
1.为什么要求诚信报名考试?
答:诚信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诚信考试是每名考生应该严格遵守的准则和应尽的义务,关系到考生的健康成长,关系到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的公平公正,关系到校风、学风和社会风气。广大考生须诚信考试,在报名、考试和录取过程恪守诚信并签署报名、考试承诺书,自觉遵守考试纪律和考场规则。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如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规行为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并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考试作弊将导致高考所有科目的成绩无效,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涉嫌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考生如携带手机等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进入考场,无论使用与否,均将认定为考试作弊。考试过程中使用手机等设备拍摄试题、答题卡等,通过QQ、微信及其他网络平台发布信息、传播试题及答案,均涉嫌犯罪,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2.各科目考试时间如何安排?
答:语文考试时长为150分钟,数学和外语(含听力)考试时长为120分钟。各选考科目考试时长均为75分钟,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日 期 | 上 午 | 下 午 |
6月7日 | 语文(9:00—11:30) | 数学(15:00—17:00) |
6月8日 | 物理/历史(9:00—10:15) | 外语(含听力) (15:00—17:00) |
6月9日 | 化学(8:30—9:45) 地理(11:00—12:15) | 思想政治(14:30—15:45) 生物学(17:00—18:15) |
注:全国统考科目时间安排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选考科目时间安排与第三批、第四批改革省市同科目考试时间一致。
3.考生可以自带哪些文具参加考试?
答:考生自备考试文具可用透明塑料盒或塑料袋装,根据网上评卷对答题的要求,基本配备为:2B涂卡铅笔,绘图铅笔(HB),0.5mm中性黑色水笔(可配替换芯),考试套尺一副(量角器、三角板),圆规,橡皮擦,透明无字垫板。超出上述品种的文具禁止带入考场,经监考员检查允许后可带透明塑料瓶装的饮用水(考生由此弄湿答题卡等意外而耽误的考试时间不予补足)和透明(玻璃或塑料)小瓶装的风油精或小湿巾。
4.网上评卷对考生答题有何要求?
答:网上评卷要求考生的答卷扫描后须得到完整清晰的图像,考生在考试答题时须做到以下几点:
(1)认真阅读准考证、试卷及答题卡上的考生注意事项;
(2)答题前在试卷及答题卡规定的位置上准确地书写本人的准考证号、姓名;
(3)答题前认真核对监考员分发的准考证号条形码标签,发现问题及时向监考员反映,在答题卡规定的位置上平整地粘贴条形码标签,并保持条形码标签的整洁;
(4)根据试题要求在答题卡上对应题号的规定区域内答题,并注意非选择题的书写内容不要超出该题号对应的答题区域的黑色边框,否则答案无效;
(5)不得在答题卡四周的图像定位点(黑方块)上及周围作任何标记,并注意保持其整洁;
(6)选择题填涂及非选择题的作图必须用2B铅笔,选择题填涂时应涂实,非选择题作图时不宜过轻、过细,非选择题作图经检查无误后,要用0.5mm黑色签字笔再描一遍,以便扫描时图像清晰;
(7)非选择题书写时应使用0.5mm黑色签字笔,字迹要工整,字距、行距不宜过密,禁止使用红色笔、圆珠笔或铅笔书写;
(8)若需要修改选择题答题内容,应将原填涂的区域轻轻擦净后再重新填涂,注意不要弄破答题卡;
(9)若需要修改非选择题答题内容,可将原答题内容划去,然后在该题规定答题区域的空白处书写新的内容,或者将原答题内容轻轻擦净后再重新书写,注意不要超出该题号对应的答题区域边框。禁止使用涂改胶带纸改错或用透明胶带纸粘扯欲修改的内容;
(10)要保持答题卡的平整、整洁,不能折叠或弄破。
5.考试中考生的哪些行为属于违纪?
答: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第二章第五条之规定,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6.考生的违纪行为将会受到什么处理?
答: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第二章第九条之规定,考生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7.考试中考生的哪些行为属于作弊?
答: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第二章第六条之规定,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第二章第七条之规定,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8.考生的作弊行为将会受到什么处理?
答: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第二章第九条之规定,考生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1)组织团伙作弊的;
(2)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3)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4)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9.考试中哪些作弊行为属于违法?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九章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2)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
(3)抄袭他人答案的;
(4)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5)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九章第八十条之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1)组织作弊的;
(2)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
(3)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4)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5)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之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