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陶瓷学院2014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景德镇陶瓷学院本科招生的具体情况,为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制定本章程。本章程仅适用于景德镇陶瓷学院普通类本科层次的招生工作。
第二条学校全称:景德镇陶瓷学院 国标代码:10408
第三条 办学性质:全日制多科性公办本科院校
第四条 主管部门:江西省教育厅
第五条 学校地址:江西省景德镇市湘湖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三章 录取原则
第八条严格执行国家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
第九条普通文史、理工考生学校调档后,按照高考总分优先的原则,根据考生报考志愿顺序确定考生录取专业,不分专业级差;当线上生源不足时,根据当地录取政策,可适当降分录取;部分专业录取时,考生相关科目的高考成绩可以作为参照的依据。
★ 对于江苏籍普通类考生,我校录取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方法。
★ 对于内蒙古籍普通类考生,我校实行“分数清”录取规则。
第十条我校是教育部确定的“31所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之一。艺术类专业考生,按我校《2014年美术专业招生简章》、《2014年美术专业新生录取办法》执行(可登录我校校园网查询)。
第十一条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十二条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三条除日语专业外其它专业的外语教学语种为英语。
第四章 奖、助学金设置
第十四条奖学金设置如下:
1.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
2.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
3.学校奖学金:
非艺术类:一等奖1200元/年,二等奖600元/年,三等奖300元/年
艺术类:一等奖2400元/年,二等奖1200元/年,三等奖600元/年
4.景德镇陶瓷学院教育基金会奖励资助项目计划。
5.学校另设有晏清奖学金、中窑窑业奖助学金、宏宇集团奖助学金、金意陶奖学金和自然の陶奖学金。
第十五条 助学金设置如下:
1.国家助学金:平均3000元/年。
2.景德镇陶瓷学院“爱心接力”助学基金。
3.学校通过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为学有余力的困难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和机会,薪酬标准为每月100-300元。
4.学校每年积极与银行联系,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