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陶瓷大学2018年招生章程-招生工作处(新)
景德镇陶瓷大学2018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景德镇陶瓷大学本科招生的具体情况,为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制定本章程。本章程仅适用于景德镇陶瓷大学普通类本科层次的招生工作。
第二条 学校全称:景德镇陶瓷大学 国标代码:10408
第三条 办学性质:全日制多科性公办本科院校
第四条 主管部门:江西省教育厅
第五条 我校是全国首批31所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之一、94所有资格招收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攻读硕士(学士)学位留学生的高校之一,“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支持高校、教育部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高校、教育部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示范高校和江西省首批转型发展试点高校。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学校主要领导、分管校领导和纪委书记等组成的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工作政策,讨论决定学校招生工作的重要事项。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下设美术类专业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美术类专业校考组织实施及录取等相关工作。招生工作处执行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及美术类专业领导小组的决定,并全过程负责各项招生录取工作。学校未授权或委托任何中介(培训)机构或个人开展招生活动。
第八条 学校招生工作处具体负责本科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教育部有关招生法规、政策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招生政策。执行学校招生章程及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的决定。
(二)根据学校年度招生计划,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实施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三)组织开展学校招生宣传工作,做好招生信息服务及咨询工作。
(四)代表学校录取各类考生,并负责处理录取中的各种问题。
(五)对录取新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
第三章 招生计划与录取原则
第九条 严格执行国家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
第十条 学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根据教育部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件精神和本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及重点支持政策、历年计划安排、就业情况等因素,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批后,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选考科目和各专业相关报考要求由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向社会发布。
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学校按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预留机动计划,主要用于各省高考上线生源不平衡调节及解决同分考生等情况的录取。
第十一条 我校根据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调档数量和调档分数线。
第十二条 普通文史、理工考生学校调档后,按照高考总分优先的原则,根据考生报考专业志愿顺序确定考生录取专业,不分专业级差;部分专业录取时,考生相关科目的高考成绩可以作为参照的依据。
对于江苏籍普通类考生,我校录取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方法。
对于内蒙古籍普通类考生,我校实行“分数清”录取规则。
对于浙江省和上海市的普通类考生,考生的志愿填报、排序规则、投档规则、录取方式等按照相应省(市)的文件规定执行,专业录取根据考生进档的先后顺序按“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原则进行,将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信息作为录取的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艺术类专业考生录取,按我校《2018年美术与设计学类专业本科录取办法》执行(可登录我校招生信息网查询)。
第十四条 体育类进档考生,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排队录取。
第十五条 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考生应根据有关规定选报符合自己身体条件的专业。
第十六条 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七条 除日语专业外其它专业的外语教学语种为英语。
第四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十九条 为帮助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在新生入学时设立“绿色通道”,并建立奖助学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生活补贴、困难补助等资助体系,积极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为鼓励优秀学生刻苦学习,学校设立新生专项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等各类奖助学金。奖学、助学措施的详细情况可在“景德镇陶瓷大学招生信息网”上查询。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注册后,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景德镇陶瓷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一条 我校学费及住宿费收取按照江西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地址:江西省景德镇市湘湖 邮编:333403
咨询电话:0798-8463033、8499720(传真)
招生网址:http://zs.jci.edu.cn/
电子信箱:tyzsb@vip.163.com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及未尽事项由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