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分类考试招生章程
一、学校全称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
二、办学层次 高职(专科)
三、办学类型 公办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四、办学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清溪路78号
五、颁发证书 普通高等学校学历证书,校名为安徽警官职业学院
六、招生对象
考生必须是已参加安徽省2016年普通高考报名或对口升学考试报名者。
七、招生专业及计划
2016年我院分类考试招生总计划为1500名,分13个专业,文理兼收。具体分专业计划见下表(以安徽省教育厅公布计划为准):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2016年分类考试招生分专业招生计划
八、报名
(一)报名条件
1.考生必须参加安徽省2016年普通高考报名或对口升学考试报名,并取得考生号。
2.考生身体条件应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要求。
(二)报名流程
1.我省2016年高等职业院校分类考试招生报名时段为2016年3月1日10:00至4日16:00,考生在各市指定的报名点报名,同时填报“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志愿和1-4个专业志愿及1个专业服从志愿。
2.我院分类测试报名安排:2016年3月31日8:30—17:00,文化素质测试合格的普通高考报名考生携带本人身份证到我院西区进行现场确认,4月1日上午8:30开始进行职业适应性测试。2016年4月16日8:30—17:00,文化素质测试合格的对口升学考试报名考生携带本人身份证到我院西区进行现场确认,4月17日8:30开始进行职业技能测试。
3.测试费
根据皖价费函[2015]45号文件精神,收取职业测试费120元/人。
九、测试办法
考生总成绩=全省统一文化素质测试成绩+学院职业测试成绩。
学院职业测试总分100分,面试形式,测试内容:考查考生的基本职业素质和职业技能相关知识。
十、录取办法
学院统一组织录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录取原则,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文件规定,按照考生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遵循“志愿优先”的原则,按1:1比例择优录取。
录取期间如出现某专业志愿填报生源不足或超额的情况,本着保护考生利益、争取对已参加测试的考生尽最大限度录取的原则,在保证总计划不变的情况下,学院将合理调剂招生计划并录取。
十一、时间安排
(一)2016年3月1日10:00—4日16:00,考生在各市指定的报名点进行安徽省高等职业院校分类考试招生网上报名。
(二)2016年3月20日9:00—11:30,全省统一文化素质测试。
(三)2016年3月26日前,省考试院划定文化素质测试合格线。
(四)2016年3月31日8:30—17:00,文化素质测试合格的普通高考报名考生携带本人身份证至我院西区进行现场确认,缴纳职业测试费并领取准考证。4月1日上午8:30开始在我院西区进行职业适应性测试。
(五)2016年4月16日8:30—17:00,文化素质测试合格的对口升学考试报名考生携带本人身份证至我院西区进行现场确认,缴纳职业测试费并领取准考证。4月17日8:30开始在我院西区进行职业技能测试。
(六)2016年4月11日公布预录取普通高考报名考生名单;4月18日公布预录取对口升学考试报名考生名单,并在我院网站公示。
(七)2016年4月28日—29日,被我院预录取的考生登陆高考报名网站,选择我院进行录取确认。
(八)2016年5月6日,我院招生网公布正式录取考生信息,录取通知书寄发时间另行通知。
十二、违规处理
考生提供的信息必须真实有效,对在分类考试招生考试中被认定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违规考生,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三、联系方式
招生办公室:学院行政楼602室
咨询电话:0551-62233386, 62233692 18856921290
传 真:0551-62233386
地 址:合肥市清溪路78号安徽警官职业学院西区
网 址:www.ahjgxy.com
十四、其他
1.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学院由纪检监察部门对分类考试招生工作全程监督,考生及家长如发现招生工作中存在违反招生政策规定或徇私舞弊行为的,可以向学院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纪检监督电话:0551-62233328,62233329,也可向省教育厅、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相关部门举报。
2.被我院分类考试招生录取的考生,不得再参加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和录取。
3.通过分类考试招生录取的新生入学后,在学费、住宿费、日常教学管理和毕业文凭等方面与参加普通高考录取的学生完全一致。
4.新生入学后,学院将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考生自行承担。
5.学院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院奖学金等,最高奖学金达8000元/年。针对品学兼优的家庭困难学生,学院还设有助学金和勤工助学岗位。
6.本章程若有与国家相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本章程由学院分类考试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