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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邮电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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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科(高职)丨理工类丨公办

官方电话: 0575-88053348,0575-88052795

官方网址:http://www.zptc.cn/ http://zs.zptc.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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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邮电职业技术学院2015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15-05-26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1025 收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规范招生工作,保证我院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浙江邮电职业技术学院专科(高职)招生工作。

  第三条 我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浙江邮电职业技术学院

  第五条 学校招生部委代码:13688;浙江省招生代码:0128。在其他省市的院校招生代码详见各省市统一公布的招生计划。

  第六条 办学地点:浙江省绍兴市

  第七条 办学类型:省属公办普通高等院校

  第八条 办学层次:省属全日制高等教育专科(高职)

  第九条 招生对象:参加2015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和浙江省单独招生考试的考生

  第十条 学费标准:按浙江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公布的浙江省公办普通高职院校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执行。具体如下:工程监理(通信工程)、市场营销、工商企业管理、金融管理与实务、速递服务与管理五个专业的学费为6000元/年;计算机通信、通信技术(通信线路、通信电源)、图形图像制作、软件技术(增值业务)四个专业的学费为6600元/年;移动通信技术、电信服务与管理两个专业的学费为7500元/年。

  第十一条 学历证书:学生毕业后颁发由浙江邮电职业技术学院印签的全国普通高等教育专科(高职)学历证书。

  第十二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及学院招生负责人

  1、联系电话:0575-88053348,0575-88052795

  2、传真:0575-88052795

  3、联系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山阴路474号

  4、邮政编码:312016

  5、E-mail地址:zs@zptc.cn

  6、院校网址:http://www.zptc.cn

  7、学校招生网址:http://zs.zptc.cn

  8、学校招生工作负责领导:陈兴东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我院招生录取工作严格遵守教育部、各省市教育考试机构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录取原则,实行“院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的录取体制,在对考生德、智、体、美等各方面全面衡量的基础上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外语语种要求:无。

  第十五条 男女比例:通信技术(通信线路)专业适合男生报考,其余专业男女不限。

  第十六条 身体健康要求:所有学生的体检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相关文件执行。对《指导意见》中规定“学校可以不予录取的专业”,请考生谨慎填报。新生入学后,学院将组织新生体检复查。对不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的学生,学院将按相关文件处理。对于在体检中弄虚作假或隐瞒病史的,学院将作不予入学处理。

  第十七条 专业分数级差要求:无

  第十八条 专业加试要求:无

  第十九条 具体录取方式:

  1、根据各省市教育考试机构按本批次招生的投档规则及我院的计划和投档比例提供的投档名单进行录取: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接受投档;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考生报考我院的志愿先后录取,即先录取本校第一志愿的考生,若第一志愿不满时,再考虑第二志愿考生,依次类推。

  2、对于进档考生,学院按照志愿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对于某一位考生,首先检索其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再检索其第二专业志愿,以此类推,直至录取。当某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被录取时,根据专业服从与否分别处理: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随机调录到录取未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3、进档的同分考生,比照该考生所在省市同分考生的排序规则确定考生间录取顺序。

  4、对于江苏省考生,理科类考生要求选择测试科目为物理,对文科类考生要求选择测试科目为历史。对进档考生按“先分数后等级”的方式排序录取。

  5、我院2015年面向浙江、福建、江西、江苏、安徽、甘肃六个省招生,具体招生计划,以各省教育考试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适用于浙江邮电职业技术学院专科(高职)招生工作,章程中所涉“我院”、“学院”等文字均指浙江邮电职业技术学院。

  第二十一条 我院以往的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与本章程相冲突的,以本章程为准,若本章程与国家或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的政策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对于招生章程未尽事宜,根据教育部和各招生省市教育考试机构有关招生录取工作的相关文件执行,由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