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服务热线 4000-400-005
高三家长微信群
|
小程序
|
关注我们
登录/注册
请选择高考地区
安徽
北京
重庆
福建
广东
广西
甘肃
贵州
海南
河北
黑龙江
河南
湖北
湖南
江苏
江西
吉林
辽宁
宁夏
青海
陕西
山东
上海
山西
四川
天津
新疆
云南
浙江
院校对比

广西国际商务职业技术学院

收藏

专科(高职)丨财经类丨公办

官方电话: 0771-3241618

官方网址:http://www.gxibvc.net/

立志愿官方咨询群: 加入家长交流互助群

广西国际商务职业技术学院2014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14-05-15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2358 收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坚持依法治招,保证招生工作正常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全称为“广西国际商务职业技术学院”,国标代码为“12379”,英文名称为“GuangXiInternationalBusinessVocationalCollege”。

第三条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的公办普通高等院校,办学层次为高职专科。学院座落于广西南宁市。

第四条学院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录取原则,为国家和学院选拔优秀人才。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学院成立由党、政一把手挂帅、纪委书记参与、分管招生工作的院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制定学院招生实施细则、规定和招生章程,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招生就业处为学院的职能部门,其招生方面的主要职责是执行学院有关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招生报名和招生录取工作,做好招生工作总结,上报招生有关数据,研究有关招生考试工作。

第七条学院成立由院纪检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监察小组,遵循“参与中监督、监督中服务”的原则,监督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的贯彻实施,实行全程监督,规范招生行为,确保阳光招生,维护学院的良好形象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学院招生就业处通讯地址为:广西南宁市大学东路168号,邮编:530007,联系电话:0771-3241618,传真:0771-3244696。电子邮箱:zsb@gxibvc.net,学院网址:www.gxibvc.net。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九条2014年的分专业招生计划以生源地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公布的2014年普通高等学院招生计划为准。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十条学院实行远程网上录取,录取分数线以各省、市、自治区确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为基准,在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择优录取。学院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的不同可作适当调整。

第十一条认真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或高招办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和做法。以考生的投档成绩作为排名的基准成绩。

第十二条学院原则上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主管部门规定的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学院以高招统考成绩为依据,对进档考生专业采用投档成绩优先的方法确定,实行专业志愿分数级差的办法予以录取,设分数级差为1分。如果该考生所有填报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但服从专业调剂的,可以调剂到相近专业。不服从调剂的,则退档。

第十三条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1.按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院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2.色盲者不宜报考会计(涉外会计方向)、会计(法务会计方向)、会计(税务会计方向)、会计会审计、财务信息管理等财会类专业。

3.航空服务专业要求身体健康,女生身高在1.63米至1.75米,男生身高在1.73米至1.85米,裸眼视力0.7以上(其他要求具体详见学院2014招生简章);由学院组织面试,面试不合格者但符合学院其他专业录取条件的可转入其它专业就读。

第十四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章学生管理

第十五条新生入学后,按照《广西国际商务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手册》取得学籍,学生在修业期内,修完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颁发广西国际商务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证书。

第十六条学生在校期间,学院按照《广西国际商务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励办法》,对优秀学生进行奖励;学生可以按照《广西国际商务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申请助学贷款。

第十七条学生在校期间,学院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和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学费、住宿费等费用。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章程适用于我校高职专科招生工作,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凡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存在与本章程相悖之处,以本章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