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14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程序,依法治招,确保招生录取工作“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各相关省、市、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校招生工作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的全称为柳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部标代码为11546。
第三条学校为公办普通高等专科学校,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培养普通专科、高职专科等各类高级人才。准予毕业的学生发给国家认可并经教育部电子注册备案、校名为柳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学校成立由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校的招生规程。招生办公室是学校常设机构,负责处理学校招生工作的日常事务,工作职责主要有:贯彻落实教育部、各相关省、市、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教育厅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和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决定,制定本校招生章程和招生方案,组织招生宣传,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录取考生,处理录取工作中的遗留问题等。
第五条学校纪委、纪检监察审计办公室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六条2014年学校面向广西、湖南、湖北、河南、河北、云南、贵州、海南、重庆、江西、山西、四川、黑龙江、安徽、广东、山东等16个省、市、自治区招生。所有分专业招生计划和录取批次以各相关省、市、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向社会公布为准。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七条根据教育部和各相关省、市、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院有关文件的要求,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考试的成绩为依据。继续深入实施高考招生“阳光工程”,坚持公平竞争、公开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八条实行远程网络录取方式。
第九条录取工作实行“学校负责、省招生考试院监督”的办法,按公布的招生计划,依据各相关省、市、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划定的各科类投档分数线,对进档考生按总分(包括政策性照顾分值)高低排序择优录取;体育类和艺术类考生依据专业统考(联考)成绩按分数高低排序择优录取,若专业成绩相同,按文化分成绩高低排序择优录取,直至录满计划数为止。
第十条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市、自治区或批次,实行“志愿优先,遵循分数”的原则。
第十一条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市、自治区或批次,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
第十二条对同批次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规则: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安排原则,高位次考生优先获得专业选择权,根据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为依据,按第一专业志愿录取,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若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时,填有“服从调剂”的考生,学校将调剂录取到其服从的志愿专业里。填有“服从所有专业调剂”的考生,学校将分析其综合素质及志愿情况,调剂录取到与其志愿相近的专业。因所服从的专业计划已录满或填报“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学校则作退档处理。因录取时间紧迫,对调剂录取和退档的考生,学校不再征求考生意见。
第十三条我校重视招收特长考生,在分数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具有学科竞赛、科技发明创造、文艺、体育特长的考生。
第十四条各专业录取人数原则上按已公布的各专业的招生计划进行录取。录取过程中若出现某专业生源不足时,经各相关省、市、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批准,在全校总计划不变的情况下,适当调整各专业录取计划数,减少线上生源不足专业的招生计划数,增加生源充足专业的招生计划数。
第十五条考生体检和专业限报按照国家教育部、卫生部、残联共同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为使毕业后能顺利办理教师资格证,报考我校师范专业要求男生身高不低于155cm、女生身高不低于150cm。建议残疾或头脸部有明显缺陷等影响毕业后顺利走上教师岗位的考生,慎重填报我校师范专业。
第十六条我校各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的考生,对考生无性别限制。
第五章其他
第十七条学费按照自治区物价局批准的标准收取(各专业均按学分收取学费,三年总计135学分,每学分收费请参考学校招生网页)。
第十八条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专业介绍、奖助学金政策等详细信息见学校招生网页和《柳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14年招生简章》。
第十九条学校设有两个校区,分别为柳州校区和来宾校区,柳州校区地址:广西柳州市柳北区君武路170号,邮政编码为:545004,招生咨询电话:0772-27256662725729(兼传真);来宾校区地址:来宾市来华投资区铁北路中段,邮政编码为:546117,招生咨询电话:0772-42589684258967。电子邮箱:lzszzsb@163.com。学校网址:http://www.gxlztc.net。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章程适用于柳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全日制普通专科生、高职专科生招生工作。由柳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此前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