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科技师范学院2015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本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程序,依法治招,确保招生录取工作“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各相关省、市、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校招生工作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的全称为广西科技师范学院,部标代码为11546。
第三条 学院为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培养普通本科、专科(高职)等各类高级人才。
第四条本章程仅适用广西科技师范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准予毕业的学生发给国家认可并经教育部电子注册备案、院校名为广西科技师范学院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本科毕业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学院成立由学院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校的招生规程。招生办公室是学院常设机构,负责处理学院招生工作的日常事务,工作职责主要有:贯彻落实教育部、各相关省、市、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教育厅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和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决定,制定本校招生章程和招生方案,组织招生宣传,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录取考生,处理录取工作中的遗留问题等。
第六条 学院纪委、纪检监察审计办公室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2015年学院面向广西、内蒙古自治区、辽宁、吉林、江苏、安徽、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东、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等19个省、市、自治区招生。所有分专业招生计划和录取批次以各相关省、市、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向社会公布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根据教育部和各相关省、市、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院有关文件的要求,以全国普通高等学院统一考试的成绩为依据。继续深入实施高考招生“阳光工程”,坚持公平竞争、公开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九条实行远程网络录取方式。
第十条录取工作实行“学校负责、省招生考试院监督”的办法,按公布的招生计划,依据各相关省、市、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划定的各科类投档分数线,对进档考生按总分(包括政策性照顾分值)高低排序择优录取;体育类考生在进档考生中依据体育专业(统考)成绩按分数高低排序择优录取,若专业成绩相同,按文化分成绩高低排序择优录取,直至录满计划数为止。
第十一条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市、自治区或批次,实行“志愿优先,遵循分数”的原则。
第十二条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市、自治区或批次,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
第十三条对同批次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规则: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安排原则,高位次考生优先获得专业选择权,根据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为依据,按第一专业志愿录取,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若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时,填有“服从调剂”的考生,学院将调剂录取到其服从的志愿专业里。填有“服从所有专业调剂”的考生,学院将分析其综合素质及志愿情况,调剂录取到与其志愿相近的专业。因所服从的专业计划已录满或填报“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学院则作退档处理。因录取时间紧迫,对调剂录取和退档的考生,学院不再征求考生意见。
第十四条我校重视招收特长考生,在分数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具有学科竞赛、科技发明创造、文艺、体育特长的考生。
第十五条各专业录取人数原则上按已公布的各专业的招生计划进行录取。录取过程中若出现某专业生源不足时,经各相关省、市、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批准,在全校总计划不变的情况下,适当调整各专业录取计划数,减少线上生源不足专业的招生计划数,增加生源充足专业的招生计划数。
第十六条考生体检和专业限报按照国家教育部、卫生部、残联共同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为使毕业后能顺利办理教师资格证,报考我校师范专业要求男生身高不低于 155cm 、女生身高不低于 150cm 。建议残疾或头脸部有明显缺陷等影响毕业后顺利走上教师岗位的考生,慎重填报我校师范专业。
第十七条我校各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的考生,对考生无性别限制。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八条学费按照自治区物价局批准的标准收取(各专业均按学分收取学费,四年总计180学分,每学分收费请参考学院招生网页)。
第十九条学院分专业招生计划、专业介绍、奖助学金政策等详细信息见学院招生网页和《广西科技师范学院2015年招生简章》。
第二十条学院设有两个校区,分别为柳州校区和来宾校区。来宾校区地址:广西来宾市铁北路966号,邮政编码为:546117,招生咨询电话:0772-4858967,4258968(兼传真);柳州校区地址:柳州市 柳北区 君武路170号,邮政编码为:545004。学校监察办公室电话:0772-4258961,学院网址:http://www.gxlztc.net。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章程适用于广西科技师范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生招生工作。由广西科技师范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院此前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广西科技师范学院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