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2014年普通专科(高职)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程序,依法治招,保证招生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甘肃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我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英文名称:“Lanzhou Resources&Environment Voc-Tech College”。
第三条 学校代码:13933。
第四条 办学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镇窦家山36
号,邮编:730021。
第五条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六条 隶属关系:甘肃省教育厅直属
第七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八条 本章程仅适用我院全日制普通专科(高职)招生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学院根据教育部等有关部门规定,成立由学院院长和主管副院长、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普高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普高招生政策,负责拟定招生计划及招生专业,研究普高招生中的重大事宜。下设学院常设机构,由招生工作处具体负责处理学院招生日常事务。其主要工作职责是: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甘肃省教育厅有关招生工作中的相关规定和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决议;制定我院招生章程和招生方案;开展招生宣传工作;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负责录取工作,并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的遗留问题。
第三章 招生条件
第十条 按照国家教育部当年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及各省(市、自治区)教育厅当年的相关精神执行。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一条 我院招生计划通过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学院招生简章、学院招生网页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当年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甘肃省教育厅当年颁布的《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按照各省(市、自治区)规定批次进行录取。甘肃省内招生的艺术类专业在艺术类专科(高职)批录取;普高在专 科(高职)批录取。甘肃省外的考生录取工作按照考生所在省级招生部门安排的录取批次及办法进行。
第十四条 优先录取第一志愿填报我院的线上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录取非第一志愿线上考生,不考虑分数级差。
第十五条 定向培养直招士官的招生录取工作按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和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单独招生按照甘肃省教育厅和甘肃省招生办公室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煤矿开采技术女生比例占专业招生计划的5%;防雷技术、金属矿开采技术、矿井通风与安全女生占各专业招生计划的10%;煤田地质与勘查技术、矿山地质、金属矿产地质与勘查技术女生占各专业招生计划的15%;矿山机电女生比例占各专业招生计划的30%。其他专业男女生比例不限。
第十七条 录取时适当考虑考生的英语科目成绩,对同一分数段的投档考生,英语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十八条 原则上按已公布的各专业的招生计划执行录取。当录取过程中出现各专业之间线上生源差距较大的情况时,在总计划不变的前提下,适当调整各专业招生计划数,减少线上生源不足的专业招生计划,相应增加生源充足的专业招生计划。对生源比较充足的热门专业,根据生源情况,在适当调整增加招生计划的同时,由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向各省(区)招生办提出最低录取分数线。
第十九条 根据考生填报志愿的顺序,参考相关科目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至相应专业。对加分或降分考生按国家及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院根据考生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满。
第二十一条 艺术类招生:2014年,我院美术类装潢艺术设计考生的专业课成绩统一使用省内统考成绩,艺术类专业在文化课成绩(含数学成绩),相关科目成绩达到我院最低控制分数线时,按综合分(考生专业课成绩+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二条 学习形式:学制三年,全日制。
第二十三条 计划形式:统招。
第二十四条 专业人数:参见各省(市、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
第二十五条 学院简介、专业介绍、奖贷学金政策等详细信息见当年招生简章或通过学院招生信息网查询。
第二十六条 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要求和各省(自治区)规定的形式公布,考生可登陆我院招生网页查询。学院邮寄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七条 严格按照甘肃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有关文件的规定进行收费。普通专科(高职)生、三校生每人每学年学费为4500元。
第二十八条 学校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镇窦家山36号,邮编:730021;
招生咨询电话:0931—8799489、8799658、8799636、8799137(传真);
电子邮件:zsgzc@lzre.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lzre.edu.cn。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有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院招生工作处。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之日起生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