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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工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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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工业大学浦江学院2012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12-06-18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3485 收藏

  高校代码:13905(国标代码) 1810 (省内代码)

  高校名称:南京工业大学浦江学院

  办学类型:独立学院

  学历层次:本科

  校 址:南京市浦口区

  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号:苏教发广字(2012)第A033号

  办学许可证号:教民3201111000041

  收费许可证号:32004830700

  一、学校概况

  第一条 南京工业大学浦江学院是1998年经江苏省批准成立的民办学院。南京工业大学的三位中国工程院院士担任学院的名誉院长。

  南京工业大学是一所以工为主,跨工、理、管、经、文、法、哲、医8个学科门类的多科性大学,是江苏省重点建设高校。学校的前身最早可追溯到1902年建立的三江师范学堂,已具有百年办学历史。“明德、厚学、沉毅、笃行”的校训,铸就了工大独特的办学理念和优良校风。

  南京工业大学浦江学院依托南京工业大学的学科基础,设置了化工、材料、生工、机械、土木、建筑、计算机、国际贸易等学科专业近40个。

  二、组织机构

  第二条 我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本科生招生工作。

  第三条 我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普通高考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我校纪委和监察处负责监督招生工作中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三、招生情况

  第五条 我校本科生招生对象为: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普通高考的学生。

  第六条 我校本科专业标准学制4年(建筑学专业为5年)。

  第七条 我校面向全国17个省(市)招生,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由各省(市)招生办公室公布。

  第八条 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颁发南京工业大学浦江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南京工业大学浦江学院相应学科学士学位。

  四、录取规则

  第九条 我校以“广招天下英才而育之”为理念,坚持阳光招生,录取工作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文化考试为主,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条 我校各专业(语言类专业除外)入学后外语教学均为英语必修课

  第十一条 我校所有专业无男女比例限制;考生身体状况遵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二条 报考建筑学专业的考生要求有一定美术基础,色盲、色弱者不宜报考。

  第十三条 (省外考生适用)投档比例按各省(市)规定执行,录取时按照专业级差(级差值不超过5分)的方式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江苏省考生适用)我校对除历史或物理外的另一门选测科目不作限制,由考生根据兴趣及擅长合理选报专业。

  第十五条 (江苏省考生适用)我校普通类录取的考生其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为:选测BC,必测4C1合格。

  第十六条 (江苏省考生适用)我校对进档考生的选测科目等级折算成等级级差分,在考生投挡分的基础上加上等级级差分后进行排序。选测科目中每取得一个A+、A或B+,分别加上3分、2分和1分。

  第十七条(江苏省考生适用)我校招收艺术类考生,报考考生的省专业统考成绩和文化统考成绩须达到该省的最低控制分数线;考生的七门学业水平测试必修科目等级中D级(技术科目不合格视为D级)不得超过三门。我校对进档考生按照专业成绩加文化成绩的综合分进行排序,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江苏省考生适用)我校的专业录取按专业级差方式进行。取舍等效基准成绩相同的考生进入同一专业时,其原则为:理科考生按数学(含附加分)、外语两门科目总分排序,两门总分也相同则按数学分(含附加分)排序;文科考生按语文(含附加分)、外语两门科目总分排序,两门总分也相同则按语文分(含附加分)排序。

  五、收费标准及奖助学措施

  第十九条 学费:13000元/人/年,其中艺术类15000元/人/年、嵌入式软件人才培养方向专业14950元/人/年;住宿费:1500元/人/年。我校已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按学年学费标准预缴,学年末按实际选修课程结算,具体按照苏价费[2006]319号文件及本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执行收费及相关退费。

  我校建立了完善的“奖、贷、助、补、减”多元配套资助体系,设有各类奖、助学金70余项,资助面广,为学生的成长成才提供了激励、帮助和保障。

  六、招生咨询方式

  第二十条 南京工业大学浦江学院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电话:025-58139090、83587711、83239859

  地址:南京市浦口区浦珠南路30号(邮编211816)

  邮箱:zhaosheng@njut.edu.cn

  网址:http://zhaosheng.njut.edu.cn

  微博:http://weibo.com/njutzb

  七、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我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其中与各省(市)招生政策不符的,执行各省(市)的招生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