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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医科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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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本科丨医药类丨公办

官方电话: 025-86869191

官方网址:http://www.njmu.edu.cn/ http://zs.njm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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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医科大学2015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时间: 2015-06-09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1878 收藏

  高校代码:10312(国标代码) 1112(江苏)

  高校全称:南京医科大学

  高校性质:江苏省属重点院校

  办学性质:公办

  校  址:五台校区:南京市汉中路140号邮政编码:210029

  江宁校区:南京市江宁区天元东路818号 邮政编码:21116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南京医科大学(以下简称我校)2015年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2015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我校招生工作将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全面衡量考生综合素质,择优录取,并接受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我校创办于1934年,时名江苏省立医政学院,是国内较早开展研究生教育的高等学府之一,1981年被批准为全国首批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学校创办80多年来,在人才培养、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方面做出了卓越贡献,是一所师资力量雄厚、办学水平上乘的集医、药、理、文、管、工为一体的江苏省重点高校。

  第五条 我校设有21个学院、1个独立学院、23所附属医院、50余所教学医院。学校有两个校区(五台校区和江宁校区),五台校区位于南京市鼓楼区五台山南麓,占地120亩,是临床教学和研究中心;江宁校区位于南京市江宁区大学城,占地面积1300亩,是教学和科研中心。学校图书馆有纸质文献近百万册、电子文献78万余种、中外文期刊6000余种,是江苏省医学图书中心馆和高校文献保障系统医学文献中心。学校主办有11种学术期刊。我校拥有4个江苏省高校优势学科、3个国家重点学科、1个国家重点培育学科,有4个学科入围世界“基本科学指标”数据库ESI前1%。现有8个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11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7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学校为国家级“本科教学工程”卓越医生教育培养计划和专业综合改革试点单位,有5个国家级特色专业、2个国家级“专业综合改革试点”专业、3个国家级教学团队。建有2个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1个国家级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1个国家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试验区、1个国家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13个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建高校教学实验室。已建成5门国家级精品课程、2门国家级双语教学示范课程、4门国家级精品资源共享课、3门国家级精品视频公开课。学校现有1个国家重点实验室、4个部级重点实验室。2014年,我校获得239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获助经费1.25亿元,在全国排名第23位,江苏第3,在医学部获得的项目位列学部第7,再创历史新高。根据最新发布的《自然》特刊“中国顶级研究机构”排名,我校位列第90位,在上榜的医科类高校中排名第3。在2014年8月上海交通大学世界一流大学研究中心发布的2014年“世界大学学术排名”中我校首次入围世界500强,成为中国内地32所研究型大学之一。

  第六条 近几年来,我校毕业生执业医师资格考试通过率显著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在2013年全国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中,我校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和公共卫生执业医师资格考试通过率分别为87.28%、92.16%和95%。毕业生一次性就业率始终保持在96%以上,在江苏省教育厅发布的2014年度毕业生质量报告中,学校有7项指标位列全省本科院校前十位。

  第三章 招生机构

  第七条 我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学院负责人组成的“南京医科大学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订学校招生工作政策,并对重大问题做出决策。学生工作处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 我校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及有关规定,实行招生“阳光工程”,成立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全过程进行监督,杜绝不正之风。

  第九条 我校通过南京医科大学招生咨询网(http://zs.njmu.edu.cn)或校园网(http://www.njmu.edu.cn)发布有关招生信息及录取结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经教育部、江苏省教育厅批准,2015年我校面向江苏省招收全日制普通本科生1400余人。面向江苏省以外北京、上海、天津、浙江、安徽、福建、湖南、四川、山东、江西、陕西、新疆和西藏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全日制普通本科生400多人。各专业招生计划以当地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计划为准。

  第五章 江苏省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我校在教育部和江苏省高校招生委员会领导下,实行“学校负责、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监督”的录取体制,根据江苏省划定的录取分数线及阅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我校执行国家与江苏省有关加分与降分的相关政策规定,并计入总分。

  第十三条 我校2015年招生专业分为自然科学专业和人文社科专业两大类,自然科学专业类需选测物理,人文社科专业类需选测历史。各专业选测科目要求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结果为准。

  第十四条 我校各专业对江苏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为:本一批次要求选测科目为B+、B及以上,必测科目达到4C,技术科目合格;本二批次要求选测科目为B、B及以上,必测科目达到4C,技术科目合格。

  第十五条 对符合我校选测科目要求及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的进档江苏考生,选测科目有一门达到A+则加5分参加专业投档,有二门达到“A+”则加10分参加专业投档。

  第十六条 我校本一批次根据“专业级差”原则录取考生,同一专业的第二、三、四、五、六志愿的级差值分别定为2分、1分、1分、1分、1分。考生投档分相同时,按选测科目等级排序;考生投档分、选测科目等级相同时,按语文、数学两门科目原始分与附加分之和从高分到低分排序;考生投档分、选测科目等级相同,语文、数学两门科目原始分与附加分之和仍相同,优先录取选测化学的考生。以上各项都相同,则按照必测科目等级、综合素质评价等级排序。

  第十七条 我校本二批次根据“专业清”原­则,按考生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考生投档分相同时,按选测科目等级排序;考生投档分、选测科目等级相同时,按语文、数学两门科目原始分与附加分之和从高分到低分排序;考生投档分、选测科目等级相同,语文、数学两门科目原始分与附加分之和仍相同,优先录取选测化学的考生。以上各项都相同,则按照必测科目等级、综合素质评价等级排序。

  第十八条 综合评价录取考生按《南京医科大学2015年综合评价录取招生简章》执行。

  第六章 江苏省以外地区录取规则

  第十九条 凡符合生源所在地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规定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我校。我校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根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录取分数线及阅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我校执行教育部与相关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有关加分与降分的相关政策规定,并计入总分。

  第二十一条 我校实行计算机网上录取,以全国统一高考成绩为主要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我校根据“专业级差”原则录取考生,同一专业的第二、三、四、五、六志愿的级差值分别定为2分、1分、1分、1分、1分。考生投档分相同时,按语文、数学两门科目分数之和从高分到低分排序。

  第七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二十二条 我校参照由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及有关补充规定录取考生。

  新生入学后,我校将在3个月内对其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者,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新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新生入学时在江宁校区就读。

  第二十四条 我校建立了以“奖、贷、助、补、勤、免”为一体的完善的奖助学保障体系,确保每一个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目前共设有各类奖助学金近40项,学生获奖助学金人次超过60%。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凭我校录取通知书在当地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为吸引更多优秀学生报考我校,学校设立了优秀新生奖学金,奖励标准为5000-20000元/生,具体实施细则按照《南京医科大学新生奖学金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我校严格执行国家及部、省收费标准及项目。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规定的课程,德、智、体等各方面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南京医科大学颁发本科(或研究生)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由南京医科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相应学位。

  第二十七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1.本科生招生网址:http://zs.njmu.edu.cn

  2.招生咨询电话:025-86863443、86862670、86862667

  3.通信地址:南京市汉中路140号南京医科大学学生工作处,邮编:210029

  4.E-mail:zj@njmu.edu.cn

  第二十八条 康达学院是我校设置的独立学院,其招生简章单独制定,详见《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2015年招生简章》。康达学院招生咨询电话:0518-80689546。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2015年本科生招生工作,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项,按照教育部和江苏省招生政策及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南京医科大学学生工作处招生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