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警察职业学院2009年招生章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为更好地贯彻“依法治招”、“阳光招生”的要求,保证学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章程。
学校全称:内蒙古警察职业学院
学校代码:12797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一、学校概况
我院系专科层次高等职业学校,列入公安序列,面向全区公安、政法系统培养专科学历的适用人才,同时承担全区公安、政法系统的继续教育和在职培训任务;人、财、物由自治区公安厅管理,教育行政业务由自治区教育厅管理。我院专科毕业生是自治区公安补警的主渠道。学院现开设侦查、治安管理、交通管理、法律事务、法律文秘、信息网络安全监察、社区管理与服务7个专业。目前,学院已经形成了一支以高、中级教师为骨干、教学经验丰富、专业教学水平较高的师资队伍。
二、招生对象
招收高中毕业生。
三、招生数量、专业及收费
1、计划招生300人。
专 业 | 录取人数及科类 | |
法律事务 | 250 | 文:150 |
理:100 | ||
法律事务(蒙语授课) | 50 | 文:35 |
理:15 |
四、录取
由于今年录取的是非公安专业,我院在录取前不再组织对考生的政审、面试和体检。我院将在2009年自治区确定的专科分数线上,根据考生投档志愿和相关信息,按专业志愿清方式录取,即投档考生按专业志愿由高分到低分的原则录取。
五、学制及待遇
1、学制三年。
2、学院实行警务化管理。
3、所有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享受助学金和奖学金。根据学籍管理规定,修业期满,考核合格,发给普通高等院校专科毕业证书。
4、毕业后按国家有关规定择业。
电话、传真:0471-6589154,6589648
联系人: 李景玉 杨晓勇
监督举报电话:0471-6589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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