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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院长信箱

时间: 2020-09-07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2660 收藏

  请检举控告人依规依法、客观真实地反映问题。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属于诬告陷害”,对诬告陷害行为,一经发现,将按照规定严肃予以查处。


1.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党委书记信箱:


           hhhtzyxydwsj@hhvc.edu.cn


2.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党委副书记、院长信箱:


              hhhtzyxyyz@hhvc.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