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东方职业学院2009年招生章程
一、 院校全称:长春东方职业学院
二、 校 址:长春市净月经济开发区博学路
三、 层 次:高职
四、 办学类型:民办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
五、 录取规则
1、 按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体制,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以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成绩为基本依据,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2、 录取过程中,院校志愿按“志愿清”方式办理(即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第一志愿录不满再依次录取第二、第三志愿考生);专业志愿按“志愿清”方式处理(即先按第一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志愿录取;两名考生总分数相同的情况下,优先比较英语成绩,其次比较数学成绩,再次比较语文成绩,最后比较综合科成绩,如各成绩均相同,则由学院领导视客观情况决定。);未录满专业再按考生的第二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依次类推,直至录取完所有专业。最后,如果个别专业还未录满,则从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中录取)。
3、 在院校第一志愿已满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再接收非第一志愿的考生。
4、 各专业男女生比例不限。
5、 报考我院考生健康状况按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各种指导意见》执行。另外,考虑到医科特点,我校限招色盲、色弱的考生。
6、 外语语种要求:英语
六、收费标准
按吉林省物价部门审核的标准[吉教计字(2000)68号吉省价收字(1999)24号]执行,所有专业(护理、药学、生物制药技术、口腔医学技术、眼视光技术、康复治疗技术、机械制造与自动化、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机电一体化技术、计算机应用技术)学费6000元/年(内蒙古学生5500元/年)。
七、证书种类
证书种类:国家规定的普通高等学校专科(高职)毕业证书
八、联系方式
地 址:长春市净月经济开发区博学路 邮编:130118
联系电话:0431—86172678 84559559 84523955
传 真:0431—845595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