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
吉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今年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今年普通高等教育的专科层次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吉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职业学校
学校性质:公办
招生层次:专科
第四条 学校地址:吉林省吉林市永吉经济开发区吉桦路666号。
第二章 收费标准
第五条 学费收取标准
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
供用电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500元;
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500元;
会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
汽车营销与服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500元;
财务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
旅游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
建筑工程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500元;
数字媒体艺术设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100元;
铁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800元;
铁道信号自动控制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800元;
铁道通信与信息化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800元;
铁道工程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800元;
铁道机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800元;
铁道车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800元;
铁道供电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800元;
道路桥梁工程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800元;
高速铁道工程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800元;
机电设备维修与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800元;
汽车制造与装配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000元;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800元;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800元;
焊接技术与自动化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700元;
工程机械运用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000元;
电气自动化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500元;
高速铁路客运乘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00元;
铁路物流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00元;
铁道通信信号设备制造与维护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500元;
城市轨道交通通信信号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500元;
铁路桥梁与隧道工程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500元;
动车组检修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500元;
铁道机械化维修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000元;
铁道机车车辆制造与维护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学费标准待定,以吉林省物价部门最新审核标准收取]元;
城市轨道交通供配电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学费标准待定,以吉林省物价部门最新审核标准收取]元;
互联网金融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学费标准待定,以吉林省物价部门最新审核标准收取]元;
铁道运输类(中外合作办学)铁道机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5000元;
铁道运输类(中外合作办学)铁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5000元;
铁道运输类(中外合作办学)铁道车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学费标准待定,以吉林省物价部门最新审核标准收取]元;
第三章 学历证书颁发
第六条 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教学内容,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高职毕业生由吉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颁发国家规定的专科(高职)毕业证书。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
第七条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政策主要内容
目前,国家在高等教育本专科阶段建立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直招士官国家资助、新生入学资助项目、学费减免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入学前,可在家庭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教育部门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用于解决学费和住宿费。入学时,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如暂时筹集不齐学费和住宿费,可在开学报到的当天,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报到。入校后再向学校申报家庭经济困难,由学校核实认定后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其中,学费、住宿费,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国家励志奖学金等为辅;生活费,以国家助学金为主、勤工助学等为辅。
第八条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校内资助政策主要内容
目前吉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学校自身情况制定以下具体资助项目:校内奖学金、退役学生助学金、勤工助学等多种奖励和资助项目。
1、校内奖学金:一等奖学金1600元/人、学期;二等奖学金1200元/人、学期;三等奖学金800元/人、学期。
2、学院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200余个勤工助学岗位。
3、由学院驻地武装部报名参军入伍的学生,发放光荣入伍奖每人3000元。退役回校复学时,每人每月发放助学金300元,按照10个月发放。
第九条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对象及相关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学生需向学校申报家庭经济困难,由学校根据有关部门设置的标准和规定的程序、以民主评议方式认定。学生在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时,应当提交家庭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予以确认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证明自己的家庭经济状况。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结果,按照资助政策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资助。
第十条 其他
有关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具体内容详见《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简介》,此《简介》每年统一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印制,随录取通知书邮寄至每名新生手中。
第五章 录取说明
第十一条 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
各专业统考外语语种不限。
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的要求
铁道交通运营管理、铁路物流管理、铁道信号自动控制、铁道通信与信息化技术、铁道通信信号设备制造与维护、铁道工程技术、高速铁道工程技术、铁路桥梁与隧道工程技术、铁道机车、铁道车辆、动车组检修技术、铁道供电技术、铁道机械化维修技术、铁道机车车辆制造与维护、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技术、城市轨道交通通信信号技术、城市轨道交通供配电技术、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铁道运输类(中外合作办学)(铁道机车)、铁道运输类(中外合作办学)(铁道交通运营管理)、铁道运输类(中外合作办学)(铁道车辆),以上二十一个专业宜男生报考,其余专业男女不限。
第十三条 经批准的身体及健康状况要求
1、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订并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
2、铁道交通运营管理、 高速铁路客运乘务、铁道物流管理、铁道信号自动控制、铁道通信与信息化技术、铁道通信信号设备制造与维护、铁道工程技术、高速铁道工程技术、铁路桥梁与隧道工程技术、铁道机车、铁道车辆、动车组检修技术、铁道供电技术、铁道机械化维修技术、铁道机车车辆制造与维护、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技术、城市轨道交通通信信号技术、城市轨道交通供配电技术、 铁道运输类(中外合作办学)(铁道交通运营管理)、 铁道运输类(中外合作办学)(铁道机车)、铁道运输类(中外合作办学)(铁道车辆)等专业要求无色弱、色盲。由于以上专业就业主要面向轨道交通行业,该类企业招聘时不招收色弱、色盲考生,建议色弱、色盲考生不要报考此类专业。
第十四条 录取规则
1、我院招生录取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2、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调档,按照各省相关规定由学院确定调档比例。
3、对按顺序志愿投档的省份,首先录取院校第一志愿考生,当院校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按未录满专业计划录取其他志愿考生。对按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首先录取先投档的考生,按未录满的专业计划录取后投档的考生。
4、专业录取时,对实行专业平行志愿录取的省份,按照该省份规定执行,否则实行专业志愿级差的办法(除内蒙古自治区外),在第一、二专业志愿间设级差3分,在第二、三专业志愿间设级差3分,其他专业志愿间级差为 0分。内蒙古自治区确定考试录取专业时,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原则。
5、对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如果所在省市把各科成绩以小数的形式列入在总分之后,则按照该省这个排序顺序进行比较,否则按照我院规定的办法执行,即对投档成绩相同的的考生,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文科类以语文、外语、文科综合、数学为顺序,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理科类以数学、外语、理科综合、语文为顺序,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6、对同批次同一院校志愿报考我校、未能按专业志愿录取且服从调剂的考生,按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满并符合专业培养要求的专业。
7、对同批次同一院校志愿报考我校未能按专业志愿录取且不服从调剂的考生、或服从调剂但分数未达到标准的考生、或服从调剂但不符合未录满专业培养要求的考生,均做退档处理。
8、照顾加分项,对享受政策性加分或者降分投档的考生,按所在省(市、区)招生考试机构的规定投档。
9、艺术类专业招生按照考生综合成绩(综合成绩=文化课成绩×60%+专业课成绩×100%)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
10、我院中外合作类专业,在吉林省录取时只录取报考该专业志愿的考生,无此专业志愿者不予调剂录取。在其他省录取时,按照该省相关规定执行。
11、申诉处理。对录取结果有异议的考生,请与学院纪检监察审计处联系,由纪检监察审计处对相关问题进行调查和回馈意见,联系电话0432—66136800。
第十五条 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www.jtpt.cn
通讯地址:吉林省吉林市永吉经济开发区吉桦路666号
联系电话:0432—66137555,0432—66137142,0432—66137167
联系部门:吉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就业招生处
第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吉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