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普通高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
教学厅〔2020〕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
普通高校特殊类型招生是高校考试招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2021年普通高校特殊类型招生工作要深入贯彻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统筹做好考试招生和常态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进一步健全制度、严格程序、规范管理、强化监督,确保特殊类型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安全有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主体责任
1.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各地各高校要坚持以**************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在特殊类型招生工作中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健全立德树人落实机制,选拔和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要进一步健全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度,把特殊类型招生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范畴。要围绕服务国家战略和社会需要,坚持正确育人导向,遵循教育规律,完善考试评价体系,加强对学生理想信念、品德修养、综合素质等方面考核,实现学生成长、国家选才、社会公平的有机统一。
2.严格落实高校主体责任。高校是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主要负责同志要对有关工作亲自把关、亲自协调、亲自督查。高校党委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压实校内党政部门工作责任,坚决杜绝简单下放、层层转交。各高校特殊类型考试工作方案和招生办法须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审定。要健全校内自我约束、监督机制,强化监督管理,保障招生政策、纪律的执行。要严格执行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议事规则和程序,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策”,会议记录须存档备查。
3.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责任。高校特殊类型招生工作实行属地化监管,各省(区、市)高校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招委)是组织和监管本行政区域内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和招生考试机构主要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属地高校制定特殊类型考试工作方案和招生办法并严格审核把关,统筹指导在本地设考点省外高校制定本地考试工作方案,监督管理相关高校考试招生组织实施工作。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省级特殊类型统一考试招生工作,协助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监管属地高校和在本地设立考点省外高校的校考工作,配合相关高校复核本地考生高考报名资格。
二、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科学制定考试工作方案
4.科学制定考试工作方案。各地各高校要在省级招委统一领导下,认真落实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国家教育考试组考防疫工作的有关部署,统筹考虑当地疫情防控要求和学校实际,科学制定特殊类型考试工作方案,包括招生专业、考试时间、考试地点和方式、考试科目、防疫措施等有关要求。要为考生提供更多考试便利,尽量减少人员流动和聚集。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增设艺术类专业省级统考科类,鼓励省际间联合组织省级统考,扩大省级统考专业范围。鼓励高校进一步减少艺术类校考专业范围。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要加强沟通协调,科学合理确定省级统考和学校校考对应科类、专业范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5.积极采取线上考试方式。2020年部分高校在艺术类专业校考中,结合专业考试内容和特点,试点了线上考试方式,取得积极成效。有关高校要认真总结2020年试点经验,进一步完善线上考试工作方案。相关考试可采取“全程监控、现场录制、提交作品、考评分离”的方式(即现场录制本人作品并提交,考后由学校组织专家进行集中评分),也可通过实时网络视频等方式进行考核。高校要认真制定考试期间突发情况应急预案,确保考试安全平稳。
6.严格控制现场考试规模。高校部分艺术类专业确需组织现场考试的,应使用相关专业省级统考成绩或采取线上考试等方式对考生进行初选,对通过初选的考生再组织现场校考,严格控制现场考试规模。鼓励高校在初选时加强考生文化综合素养考核。有关高校现场校考规模及其他考务安排要严格遵守当地疫情防控工作要求。
三、严格考试组织管理,确保考试公平公正
7.严格考生报考资格审核。高校是特殊类型招生考生资格审核的责任主体。要根据教育部有关特殊类型招生基本要求(见附件),结合学校选拔定位,研究确定本校校考报考条件、资格审核程序,并及时公布审核结果。要加强对考生校考报名信息和高考报名信息、人口信息的比对,加强对考生所持相关证书真伪的鉴定,不得降低报考资格条件,不得放宽资格审核标准,严防报考资格弄虚作假。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应积极配合高校复核考生报名资格。
8.严格考评人员选聘管理。各地各高校要严格考评人员遴选标准,选聘政治素质好、工作责任心强、专业对应且考评经验丰富、学术水平高的在编人员参加命题及评分等工作,不得选用以往考试招生工作中有不良记录的人员。要加强考评人员业务培训,强化安全保密意识和遵纪守法意识,增强采用新技术新手段选拔人才的能力。要探索建立特殊类型招生考评人员信息库,扩大评委遴选的地区和高校范围。高校要积极落实校外评委制度,校外评委所占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三分之一,有条件的可扩大到一半以上。每组评委人数原则上不少于5人,有条件的高校可进一步增加评委人数。考评人员要签订考试安全责任书,严格执行考评人员回避制度,凡与考生之间有亲属关系、指导关系及其他利害关系的考评人员,须在考前主动报告并申请回避。高校领导干部若其子女或其他直系亲属报考本校特殊类型招生,须向学校报备,并全程实行回避。高校要制定本单位回避制度实施细则,对未按规定报备回避的人员,学校应依规依纪严肃处理。严格执行违规评委“黑名单”制度,对于瞒报或弄虚作假的考评人员,将列入违规评委“黑名单”,不得再参与特殊类型招生考评工作,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严禁开展特殊类型招生的高校、内设学院(系、部等)及教职工组织或参与考前辅导、应试培训,或与社会培训机构勾连牟取不正当利益。
9.严密考试过程组织管理。各地各高校要按照国家教育考试安全保密工作规定,参照高考考务有关管理规定,细化完善安全保密、命题制卷、考试组织、阅卷评分、监督管理等办法,确保试题试卷的绝对安全,确保考试选拔的公平性和科学性。要认真落实诚信考试制度,在考前与考生逐一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确保提交作品真实和考试过程诚信。要严把考试入口关,通过“人脸识别”“人证识别”等技术措施,严防考生替考。要建立健全考生、评委、考场随机编排的“三随机”工作机制,考试过程要全程录音录像,严查考试作弊。要科学制定相关专业评分标准,考评人员据此进行现场独立打分。采取考生提交作品或线上考试等方式进行录取或初选的高校,要选用技术成熟、功能完善的软件平台,强化技术保障,提前组织考生模拟,确保考试过程平稳。
特殊类型现场考试一般安排在标准化考场进行,确需安排在室外或其他场所的应配备身份识别、防作弊、考试监控等设备。严禁高校委托个人或中介组织开展特殊类型考试招生有关工作,严禁高校通过“只报名、不考试”等虚假考试方式圈定合格生源。
10.严格规范录取管理。各地各高校要严格执行招生政策,严格遵守高校招生“十严禁”“30个不得”“八项基本要求”等规定,进一步完善特殊类型招生办法,其内容不得与教育部招生政策和学校招生章程相违背。执行中不得调整已向社会公布的录取规则。要按照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进一步提高相关考生的专项测试要求和文化课成绩录取要求。实施高考综合改革及合并本科批次的省份,有关特殊类型招生录取文化课最低控制分数线不得低于改革前的相应要求。中央部门高校要发挥示范带头作用,逐步提高文化课成绩录取要求。高校要加强对特殊类型录取新生入学资格的审查和专业复测,对审查或复测发现问题的,要组织专门调查,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健全监督检查机制,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11.深入落实招生信息公开。各地各高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省级、高校、中学四级信息公开制度,认真落实招生信息“十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要及时公布有关特殊类型考试招生办法和相关考生信息,未经公示的有关特殊类型考生一律不得录取。各地各高校要畅通社会监督举报渠道,完善特殊类型招生专项测试申诉仲裁机制,及时回应处理各种问题。高校要成立仲裁小组,成员不得少于5人,原则上由学校聘请相关领域的校外权威专家组成。
12.开展特殊类型招生监督检查。各地要建立健全省级招委统一领导、教育行政部门综合协调、招生考试机构组织实施、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的特殊类型招生工作机制,积极协调本地区有关部门联合组成特殊类型招生监督检查工作组,对本地区和相关高校特殊类型招生的报名、考试、录取等工作进行全流程监督检查,严防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各地要建立特殊类型招生监督检查情况通报制度,积极推广相关高校严格规范特殊类型招生管理的经验做法,对管理不规范、风险隐患大的高校要及时指出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各地各高校要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推动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协同发力。
13.严查违规违纪行为。对在特殊类型考试招生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考生、高校、工作人员和公职人员,要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规定严肃查处。对相关作弊考生,取消特殊类型考试报名和录取资格,并通报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取消该生当年高考报名和录取资格。对相关高校,将视情节轻重,暂停或取消其相关特殊类型招生资格。对相关责任人员,将依照相应法律规定和管理规定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保送生招生工作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教育部授权各地各高校组织的单独招生、强基计划、高校专项、综合评价等类型考试招生工作应参照执行。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当年有关招生工作规定执行。
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速将本通知转发至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高校。
教育部办公厅
2020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