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电子科技大学2011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2011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四条 学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全称和代码:杭州电子科技大学,10336。
第六条 办学层次和类型:本科及研究生,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公办)。
第七条 颁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杭州电子科技大学。
第八条 办学地点:下沙校区,杭州市下沙高教园区二号大街3号路口;下沙东校区,杭州市下沙高教园区六号大街215号;文一校区,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路115号;东岳校区,杭州市西湖区大龙驹坞168号。就学地点:下沙校区、下沙东校区。
第九条 学科与专业特色:学校是一所电子信息特色突出、经济管理学科优势明显的浙江省重点建设大学。学校现有51个本科专业,分别隶属于工学、管理学、经济学、理学、文学、法学和教育学等 7 个学科门类,其中电子信息工程、信息安全、会计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电子科学与技术、通信工程为国家级特色专业建设点,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等 6 个专业为国家管理专业点,自动化等2个专业为国防特色重点专业,软件工程等 6 个专业为浙江省重点专业,工商管理等9 个专业为浙江省重点建设专业;拥有11 个一级学科硕士授权点,43 个二级学科硕士授权点;具有同等学力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授予权、9 个领域的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会计硕士专业学位(MPAcc)、资产评估硕士专业学位(MV)和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 MBA )授予权。2003 年经教育部批准成为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单位,拥有1个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1个联合培养博士点、3个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建设点。有1个国防特色主干学科、4个省重中之重学科、1个省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9 个省重点学科、7 个部重点学科。
第十条 历史沿革与管理体制:学校的前身是创建于1956年的杭州航空工业财经学校。经国务院批准,1980年设立杭州电子工业学院,2004年更名为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学校隶属于浙江省人民政府,曾先后隶属于第四机械工业部、电子工业部和信息产业部等中央部委,2000年开始实行部省共建、以省管为主的管理体制,2007年起,成为浙江省人民政府与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原国家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共建的大学。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研究、制订学校招生政策,并对重大事宜做出决策。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纪检、监察办公室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监督电话:0571—86915055。
第四章 录取
第十四条 学校面向全国招生,招生计划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港澳台侨招生计划由学校根据生源情况确定。
第十五条 学校公共外语为英语(英语专业、中德联合培养的工业工程专业除外)。
第十六条 学校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
第十七条 对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凡考生体检符合“学校可以不予录取”条款的,学校将按“不予录取”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无男女生录取比例限制。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
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浙江省一般控制在102%以内,其他省份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10%以内。按各省份平行志愿投档原则投档、录取。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如第一志愿不满时,再考虑第二志愿。
第二十条 学校认可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对考生的加分政策,按加分后的成绩提档、录取。
第二十一条 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优先顺序,执行以下规定:
1、与学校签定正式协议的艺术特长生、体育特长生,进档后可按协议规定优先安排专业志愿。
2、有专业志愿的考生优先于无专业志愿的考生安排专业录取。均有专业志愿时,等效投档成绩高的考生优先。
3、专业投档规则:
(1)浙江省:实行“三位一体综合评价”和“专业级差法”,相邻专业志愿级差为1分。按等效投档成绩的高低录取。当等效投档成绩相同时,综合考虑学业水平测试(高中会考)、综合素质评价、相关科目高考成绩等因素来决定优先顺序。
(2)江苏省:实行“等级级差法”,相邻等级间级差为1分。
(3)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清”。
(4)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实行“专业级差法”录取规则,相邻专业志愿级差为1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所填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但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按分数高低排序的原则,将其调剂到未满专业,直到录取满额为止;对所填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三条 报考普通本科英语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考生的外语单科高考成绩应在110分(含,满分150分)以上,报考艺术类本科专业考生的外语单科高考成绩应在60分(含)以上;如生源不足,则按外语单科成绩5分一档依次降分录取。
报考工业工程(中德联合培养)专业考生的外语单科高考成绩应在100分(含)以上。
第二十四条 为更好地适应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增加学生选择专业的机会,学校部分专业实行按类招生。按类录取的学生,一年后可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在本类专业中选择专业。
第二十五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需进行招生计划调整,学校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优秀学生报考的激励措施:
(一)第一志愿(含平行志愿)报考我校,高考成绩符合我校实验班学生选拔条件者,录取后进入实验班学习。
(二)对于第一志愿填报我校的浙江省进档考生:超过重点线40分的,确保免试进实验班学习;超过重点线25分的,确保录取在所填第一专业。此条在浙江省实行。
(三)新生奖学金(须第一志愿或平行A志愿报考我校)
1、高考总分列生源所地排名前500名的,奖励10000元/人;录取后,按生源所在地排名,列学校前百分之三且超过重点线60分的,奖励5000元/人。列前百分之五且超过重点线40分的,奖励3000元/人;
2、高中阶段在信息技术、数学、物理、化学、生物等全国中学生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全国一等奖的,奖励5000元/人。获全国二等奖的,奖励3000元/人;获得全国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的应届生,奖励3000元/人。
3、浙江省文理科第一批的考生,专业一志愿录取且在专业内排名列前百分之三的(以高考总分排序),奖励3000元/人。
满足多项条件者,按所获最高奖项发放。具体实施细则参见《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优秀新生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二十七条 学校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和各省(市、自治区)的有关要求及规定的形式进行公布。考生可登陆学校本科生招生网站查询。
第五章 入学复查、收费和资助等事项
第二十八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九条 学校收费严格按照浙江省物价部门批文和有关规定执行。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办法,学费由专业学费(艺术类专业每生每学年4000元,其他专业每生每学年1400元)和学分学费(每生每学分75元)组成。包装工程(包装艺术设计)按艺术类专业收费。住宿费每人每学年1000—1200元。
第三十条 高考录取的新生按学年制学费标准预交学费(艺术类专业按每生每学年7000元、其他专业每生每学年4400元),学年末按实际修读学分进行结算。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完善的优秀学生奖学金制度和困难学生资助制度。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和各类专项奖学金,实行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资助政策,开通经济困难新生入学报到“绿色通道”。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学校联系方式:
招生办网址:http://zhaosheng.hdu.edu.cn
咨询电话:0571-86915007
电子邮件:zhaosheng@hdu.edu.cn
通讯地址:杭州下沙高教园区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招生办公室
邮编:310018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省级招生部门规定不一致之处,以国家、省级招生部门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