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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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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科(高职)丨综合类丨公办

官方电话: 0395-5983516,0395-2127856,0395-5983512

官方网址:http://www.lhvtc.edu.cn http://zsc.lhvtc.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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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职业技术学院2010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10-05-20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3729 收藏

  第一章 总 则

  为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实施阳光工程、依法治招的精神,进一步规范招生行为,维护学校和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本章程适用于漯河职业技术学院专科(高职)招生工作。

  第二条:漯河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为国家和学院选拔优秀人才。

  第三条:漯河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禁止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介入学院的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学校全称:漯河职业技术学院(LuoHe Vocational Technology College),学校国标代码:10835

  第五条:漯河职业技术学院是经国家教育批准,隶属于河南省教育厅和漯河市人民政府共同管理,是一所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院,以培养高职专科应用型技术人才为主,学院现有13个系部45个专业,办学类型:公办学校。

  第六条:学院坐落在中国食品名城---河南省漯河市(漯河市大学路123号),学院面向全国招生招收普通大专学生。

  第七条:毕业生就业按照国家政策,面向全国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第八条:学院师资力量雄厚,教学设备齐全,实验实训条件先进,具备优良的学习和生活条件。学院是河南省高等职业学院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试点单位,并获得优秀格次;同时也是河南省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单位。其优质的办学资源和丰富的办学经验,为学院的建设和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学院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十条:漯河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漯河职业技术学院专科(高职)招生工作的日常事宜。

  第四章 招生计划及要求

  第十一条:按照教育主管部门核准的专业计划执行。详见各省市招生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各类考生的应试外语语种为英语。

  第十三条:专业录取的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和卫生部等部门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计划公布形式:招生计划主要有两个公布渠道:一是由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管理部门按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布;二是由我校通过招生章程与学校招生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五条:录取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规定。

  第十六条:以高考成绩为依据,对口类: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平行志愿投档是分数优先录取模式下的投档方式,其最优目标是分数序列排序位置值在院校招生计划总额内的考生被录取。普通类与艺术类:以高考成绩为依据,实行“志愿清,专业清”原则,即志愿优先,学校对报考第一志愿的考生,优先满足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对非第一志愿不设分数级差;对进档相同志愿的考生,依照专业志愿、基准成绩、相关科目成绩、身体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安排专业。

  第十七条:艺术类考生录取原则:

  1.美术类专业的录取。河南省的考生采用河南省美术类专业统一考试成绩,具体原则是:在专业成绩达到河南省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后按文化课分数高低优先录取。

  2.音乐类专业的录取。河南省的考生采用河南省音乐类专业统一考试成绩,在专业成绩达到河南省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后按文化课分数高低优先录取。

  第十八条:原则上同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考试院或高招办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和做法。

  第十九条:新生入校后,学校将进行复查,对不符合录取条件或有徇私舞弊行为者,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所交学费不予退还,并将其退回原户口所在地。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条:学费标准:按照河南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理工科专业为3600元/生•年,文科专业为3300元/生•年,美术专业为5600元/生•年,音乐专业为5000元/生•年,住宿费为400元/生•年。

  第二十一条:学校奖励:目前,学院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河南省人民政府奖学金、河南省人民政府助学金、学院奖、助学金、订单培养企业奖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对特困学生提供勤工俭学岗位等。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依据。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校招生工作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招生咨询方式及通信地址:

  咨询电话:0395-5983516 2127856

  招生网址:http://www.lhvtc.edu.cn

  招生信箱:lhdxzsc@sohu.com

  地 址:河南省漯河市大学路123号

  邮 编:46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