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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校对比

乌兰察布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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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科(高职)丨综合类丨公办

官方电话: 0474-8308311,0474-8984421,0474-8303449,0474-8303456

官方网址:http://www.wlcbzyxy.com.cn/ http://www.wlcbzyxy.com.cn/zsjy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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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乌兰察布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时间: 2015-06-30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1632 收藏

第一条

    为了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地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学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乌兰察布职业学院实际情况,制定2015年招生章程。

 第二条学院的院名为:乌兰察布职业学院

学校国标代码:13699,内蒙古自治区代码:792

第三条 学院地址: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新区满达东街曙光路交汇处

第四条 办法层次:专科(高职)

第五条 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

第六条学校概况:

     乌兰察布职业学院是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的具有独立颁发高等学历文凭资格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建院以来始终以校风严谨、管理规范、特色鲜明享誉社会。2013年荣获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政府授予的“全区就业先进工作单位”。同年,被教育厅批准为“内蒙古自治区首批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单位”,2015年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专业和自治区品牌专业等十个专业实行单独招生。其中,二个专业列入五年制应用型本科招生。

     学院下设经济管理系、生物与马铃薯工程系、机电技术系、建筑技术系、畜牧兽医系、商务信息技术系、综合能力教学部、体育教学部、附属中等专业学校等九个 教学系(部)现有各类在校生5080名。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七条 乌兰察布职业学院设立由院领导、招生就业处、纪检监察处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自治区有关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制定学院招生工作规定、实施细则,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八条 乌兰察布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是学院招生的常设机构,负责协调处理学校高校招生日常事务。

第三章录取规则

第九条 乌兰察布职业学院录取工作遵循“公开程序、公平竞争、公正选拔、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条 民族预科生入学一年后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预选专业。

第十一条 提档比例

   学院根据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及划定的批次录取, 按最低控制分数线投档比例进行提档,一般为11

 第十二条 学校志愿

学院欢迎考生填报第一志愿。第一志愿未满,依次接收其它志愿或调剂考生      

第十三条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

我院按专业清、志愿清的录取原则进行,即投档考生按专业志愿从分数高到低录取。

 第十四条 我院原则上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有关加分和优先录取的规定。

 第十五条学校对考生的应试语种原则上不予限制。但受现有师资、设备等条件的限制,新生入学后一般按照英语组织外语教学,各专业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按规定进行健康复查,经复查后不能进行日常学习的或被查出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按学籍管理等有关规定处理,直致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章其它

第十七条 学费标准:

   计算机应用技术、市场营销、旅游管理、电子商务、物业管理、物流管理、计算机网络技术、食品加工技术、广告设计与制作、食品质量与安全检测、畜牧兽医、园林技术,建筑工程技术、道路桥梁工程技术、工程造价、农产品质量检测、电力系统自动化技术、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机电一体化技术、机电设备维修与管理、会计、会计电算化、金融管理与实务、马铃薯生产加工、低空无人机操作技术、风能发电设备制造与维修、汽车电子技术等专业每学年每人5000元。

第十八条 乌兰察布职业学院新生收费标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物价部门批准执行,并通过各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公布。

第十九条 凡正式被我院录取,在校期间完成各科学业成绩合格的学生,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院校毕业证书。

专科(高职)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乌兰察布职业学院

第二十条 乌兰察布职业学院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专业介绍、奖贷助学金政策等详细信息参见当年学院的招生简章、招生专刊。

第二十一条乌兰察布职业学院网址:http://www.wlcbzyxy.com.cn    

招生网址:http://zs.wlcbzyxy.com.cn

电子信箱:631095155@qq.com

咨询电话:(0474)89844218303456(兼传真)、8303449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乌兰察布职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