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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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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科(高职)丨医药类丨公办

官方电话: 0377-63526359,0377-63526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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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医专2021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21-06-08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3826 收藏

第一章 总则


为全面实施阳光工程,落实依法治招精神,做好2021年招生工作,维护学校和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普通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三条 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第五条 学校国标代码:13781  

第六条 办学地点: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雪枫西路1106号

第七条 办学层次:专科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专科学校

第九条 办学特点: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是一所全日制公办医学类普通高等专科学校,经过多年发展, 逐步形成了中西医兼优、医药护技管门类齐全的办学格局。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 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普通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纪委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按照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和有关要求,学校根据办学条件、生源情况、人才需求、就业情况等因素,制定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在各省(自治区)的招生专业计划以各省(自治区)招生管理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四条 计划公布形式:招生计划主要有两个公布渠道:一是由有关省(自治区)招生管理部门按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布;二是由学校通过招生简章及学校招生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录取工作在各省(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规定。

第十六条 录取原则

1.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德、智、体全面衡量的录取原则择优选拔新生。

2.对于进档考生,实行“志愿清、专业清”录取规则。按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若考生第一专业志愿未能录取,依次考虑所报其他专业;对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顺序择优录取;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能录取时,如服从调剂,可调剂到其他专业,不同意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 退档原则:对不服从调剂或身体健康原因不宜录取的考生,学校给予退档。

第十八条 体检标准:专业录取的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和国家卫健委等部门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九条  收费标准:学校普通专科收费标准按照豫发改收费[2020]456号文件执行,普通专科专业学费标准为:4800元/生•年,其中临床医学专业和口腔医学专业学费标准为5280元/生• 年,计算机网络技术专业收费标准为:4200元/生• 年。中外合作办学收费标准按照豫发改收费[2020]889号文件执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各专业学费标准为:15000元/生•年。住宿费收费标准:6人间700元/生•年。

第二十条  新生报到:已录取的新生应该按照录取通知书规定时间报到。不能按时报到的考生,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学校同意不按时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信息,将上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在录取库中予以注销,并建立《自行放弃入学资格考生备案数据库》,报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学校利用国家奖助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特殊生困难补助等措施,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具体资助方法按《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定及发放办法》《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毕业证书:学生学业期满、成绩合格者由学校颁发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普通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 学校招生咨询电话:0377-63526359  0377-63526059

学校网址:http://www.nymc.edu.cn/

学校招生网址:http://zhaosheng.nymc.edu.cn/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