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工程学院2012年招生章程(用于外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以及学校2012年招生所面向地区的招生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全日制普通类、艺术类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三条学校性质
学校名称:南京工程学院
学校性质:省属高校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校
学校层次:本科
学校代码:11276
学校地址:南京市江宁科学园弘景大道1号
第四条学校简介
南京工程学院是一所江苏省所属的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具有本科学生的教育培养资格及相应的学位授予权,2011年被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为培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试点单位。坐落在虎踞龙盘、钟灵毓秀的六朝古都南京。经过近百年的办学历程,学校已成为一所以工学为主的高等工程应用型本科院校,学科专业涵盖工学、经济学、管理学、文学、理学、法学等。学校是全国高等学校教学研究会副理事长单位、全国应用型本科院校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和中国产学研促进会常务理事单位。
学校现有教职工1700余人,其中教师近1200人,教授、副教授450余人,全日制在校生2.5万余人。本科专业45个,专业及专业方向95个。学校拥有3个国家级特色专业建设点,9个省级特色专业(建设点),5个省级重点建设学科,4个省级优秀学科梯队,1个省级高等学校优秀教学团队;建成国家级精品课程1门,江苏省精品(优秀)课程(群)11门;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一、二等奖5项,省教学成果奖特等奖1项、一、二等奖15项。学校荣获国家重大科技攻关成果奖1项,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1项,二、三等奖多项,省部级科研成果奖一、二等奖多项。目前,学校已成为国家级机电控制类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省级机械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基地,也是国家“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首批试点高校和国家“CDIO工程教育模式改革研究与实践”试点高校之一。
学校秉承“学以致用”的办学理念,弘扬“知行统一、创业创新”的校园精神,形成了“校企合作、产学研相融、注重实践”的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的鲜明特色。已先后为国家培养和输送了十万余名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毕业生就业率以及就业质量一直在同类院校中名列前茅。学校年年被江苏省评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目前,学校依托良好的办学条件和优越的人文、自然环境,积极为机械、电力、核工业及地方经济建设培养高素质的工程技术应用型人才。着力创建一流应用型品牌专业和一流工程技术型特色学科,突出“师资队伍建设、重要支撑体系建设、体制机制创新”三大重点,深入实施“人才强校、开放互动、品牌特色、行业合作、文化建设”五大战略,努力把学校建设成为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应用型工程大学。
第三章录取规则
第五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坚持以文化考试成绩为主,德、智、体全面衡量的要求进行择优录取。
第六条外语专业语种要求为英语,非外语专业外语教学为英语。
第七条报考艺术类专业考生,文化统考成绩和专业统考成绩均达到省控制线,按照文化统考成绩和专业统考成绩总和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艺术类专业按照专业志愿级差2分的方式进行专业录取。在同一专业录取中,按照文化统考成绩和专业统考成绩总和从高到低排序,对总和相同的考生按照文化统考成绩再从高到低排序。
第八条普通类进档考生(内蒙古自治区考生除外)按照专业级差2分的方式进行专业录取,并根据考生统考科目总成绩、按照文理科目要求分别计算各专业录取分。内蒙古自治区的投档考生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
第九条除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输配电工程)和工商管理(现代物流管理)专业只招男生外,其它专业男女性别比例不受限制;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建筑学、电气类、艺术类专业不招色弱、色盲考生;报考建筑学专业的考生需具有一定的美术基础。
第十条原则上,考生报考南京工程学院英语本科专业,英语统考成绩须在90分以上,报考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英语统考成绩须在80分以上。
第十一条预留计划主要用于调节地区生源不平衡。
第十二条新生入校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审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章其他
第十三条学校按照江苏省物价局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学费、住宿费以及书籍费等费用。
第十四条专业介绍、奖助贷困补政策等详细情况见招生简章及南京工程学院网上公布的信息。
第十五条按照教育部的规定,学生毕业时颁发南京工程学院的毕业证书,并以“南京工程学院”名称具印。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南京工程学院授予相应学位。
第五章招生咨询
第十六条南京工程学院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25-8611800886118009
传真:025-86118600
联系地址:南京市江宁科学园弘景大道1号
邮编:211167
电子信箱:zsb@njit.edu.cn
学校网址:www.njit.edu.cn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章程解释权在南京工程学院招生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