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1)
2021年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21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1〕1号)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第二章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第三条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内容要完整、准确。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或其他违法违纪处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 在校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由学校负责,应安排专人将考核结果输入网上报名系统。非在校生的鉴定由其工作单位负责(无工作单位的由考生所属的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并填写《2021年陕西省高考报名非在校生学籍证明及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表》,加盖考核单位公章;回户籍所在县(区)报名考生的鉴定由就读学校负责并填写《2021年陕西省回户籍所在县(区)高考报名考生学籍证明及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表》。县(区)招生考试机构要指定专人将非在校生和回户籍所在县(区)报名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鉴定内容输入网上报名系统。考核表原件留存备查。
第五条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是考生电子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县(区)招办和学校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不出差错。因工作失误导致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内容影响考生录取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
2.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尚在刑法、处罚期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