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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调整规范高考加分工作实施方案

时间: 2015-06-20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1129 收藏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和《教育部国家民委公安部国家体育总局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进一步减 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意见》(教学〔2014〕17号),为进一步促进教育公平,提高人才选拔水平,现就我省调整规范高考加分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减 少和规范高考加分工作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素质教育实施,科学合理地体现考生的相关特长、突出事迹、优秀表现等,引导每一个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地发 展,纠正少数人片面追求高考加分的倾向。要突出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当前群众反映最强烈、矛盾最集中的体育等特长加分问题。要促进公平公正,严格制定加分项 目设立程序,加强考生加分资格审核公示,加强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加分资格造假。要体现积极稳妥,从紧从严,有序衔接,平稳推进,确保实现大幅减少、严格控 制、规范管理、公平公正的目标任务。

二、取消和规范加分项目

    2015年1月1日起,以后获得的以下相关奖项、名次、称号的考生均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考生的相关特长、突出事迹、优秀表现等情况记入学生综合素质档案或考生档案,供高校录取时参考。

1、取消体育特长生加分项目。在 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前6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前6名”、“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的考生,均不再具备高 考加分资格。相关考生可选择报考高校高水平运动队招生,或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单独考试招生,或其他体育学类专业招生。

2、取消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加分项目。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学、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的考生,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考生的相关学科特长可作为自主招生试点高校优先给予初审通过的条件。

3、取消科技类竞赛加分项目。在 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 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奖项的考生,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考生的相关科研特长和创新潜质可作为自主招生试点高校优先给予初 审通过的条件。

4、取消省级优秀学生加分项目。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省级优秀学生称号的考生,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

5、取消思想政治品德有突出事迹加分项目。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被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的考生,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对有突出事迹的考生,按照有关程序,高校可破格录取或单独考试录取。

6、取消省内地方性加分项目。取消我省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体育类考生等地方性加分项目。

    2015 年1月1日之前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已取得上述项目第1项中“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前6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前6名”、“田径(100米、 200米、400米、800米、1500米、110米栏、100米栏、跳高、跳远、三级跳远)、篮球、足球、排球、乒乓球、武术(套路)、游泳、羽毛球等 8个项目二级运动员及以上称号”,经体育部门资格审查并参加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组织的统一测试,成绩合格的应届毕业生,录取时在其高考成绩基础上可按规定 加分投档。具体加分分值为:2015年加5分,2016年加4分,2017年加3分。

    2015年1月1日之前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已取得上述项目第2、3、4项中有关奖项、名次、称号的应届毕业生,录取时在其高考成绩基础上可按规定加分投档。具体加分分值为:2015年加5分,2016年加4分,2017年加3分。

三、保留的加分项目

根据有关法规和教育部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保留的加分项目及分值为:

1、“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录取时在其高考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

2、“烈士子女”“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录取时在其高考成绩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四、工作要求

1、 加强加分考生资格审核。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密切配合,进一步加强对申请高考加分考生资格与身份的审查。要按照“谁主管、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建立 健全考生加分资格审核工作责任制,明确各有关部门主体责任、工作流程、审核规则和违规处理办法,确保职责明确、办法清晰,便于考生和社会监督。

2、 加强加分考生资格信息公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及中学要严格按照要求详实、准确、及时公示加分考生资格信息。公示信息须包括考生姓名、性别、 所在中学、加分项目、相关佐证材料,以及审核单位、审核人员名单(包括评委、裁判)等。省招委、省教育厅要开展加分考生资格信息公示专项检查。

3、建立和完善监督机制。各有关部门及学校要进一步完善网络、电话、信函等多位一体的举报申诉工作平台,畅通违纪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依照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及时受理加分造假举报和考生信访申诉案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回应考生和社会关切。

4、严肃处理资格造假考生。对弄虚作假、骗取相关加分资格的考生,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取消其当年参加高考报名、考试或录取的资格,可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考生的违规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

5、依法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高考加分工作中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工作人员,一经查实,对违规违纪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