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开大学滨海学院2019年春季高考招生简章(面向中职毕业生)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为保证我院春季本科生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社会了解我院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有关招生信息的主要渠道,是我院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学院概况
一、学院名称:南开大学滨海学院
二、学院代码:13663
三、办学类型:独立学院
四、办学层次:本科
五、办学地点: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学府路 634 号
六、上级主管部门: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七、学院基本情况:南开大学滨海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由南开大学和天津市滨海新区政府国有天津市港容城市环境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创办的,拥有独立的校园和基本办学设施,独立进行招生,独立颁发学历学位证书,独立进行财务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独立学院。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四条 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本科招生计划、招生政策和录取规则,讨论决定本科招生重大事宜;学院招生委员会由院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教师、学生及校友组成,是招生工作的咨询和监督机构。
第五条 学院本科招生办公室作为南开大学滨海学院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本科生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专业
第六条 具体招生专业及计划以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及我院招生网站发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四章录取原则
第七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教育部和天津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文化课成绩为主要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天津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八条 专业志愿录取按分数优先的原则,按投档分数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投档分数相同,按照语文、数学、外语顺序,优先录取单科成绩较高的考生。
第九条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执行天津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
第十条 已被我院春季招生录取的考生,不能再参加秋季普通高考各批次的录取。
第十一条 经天津市物价部门批准,我院财务管理专业学费为15000 元/生/年,计算机类学费为 16000 元/生/年,住宿费 1200 元/生/年。政府如对当年度学费标准进行调整,以政府规定的标准为准。
第十二条学院严格执行教育部、卫生部、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对不符合标准的按指导意见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十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招生办公室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依据南开大学滨海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中的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
第十五条 奖学金设立
1、学院设“公能”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其中,“公能”奖学金为学院最高荣誉奖学金,奖金 10000 元;优秀学生奖学金设一、二、三等奖学金,奖金分别为 3000 元、2000 元、1000 元;单项奖学金,奖金 400 元。奖学金获奖比例达到总人数的 24%。
2、学院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评定国家奖学金,奖金 8000 元;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奖金 8000 元;国家励志奖学金,奖金 5000 元。
第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进行复查,凡身体或其他方面不符合条件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无论何时,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十七条 学生学习期满经审核达到毕业要求的,颁发南开大学滨海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南开大学滨海学院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 2019 年度我院春季本科招生工作。
第十九条 我院是独立学院,属于民办性质,尚未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和减免学费工作,经济困难考生在填报志愿时要慎重填报。
第二十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我院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院录取承诺。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南开大学滨海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咨询、联系方式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电话:022-63304918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学府路 634 号南开大学滨海学院招生办公室
邮编:300270
网址:http://binhai.nankai.edu.cn/z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