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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传媒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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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本科丨艺术类丨民办

官方电话: 0311-85100688,0311-85100699

官方网址:http://www.hebic.cn/ http://zs.hebic.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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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传媒学院2014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14-06-14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3059 收藏

  一、学院概况

  1、学院名称:河北传媒学院

  2、国标代码:12784

  3、办学类型: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4、办学层次:本科

  5、主管部门:河北省教育厅

  6、学院简介:

  河北传媒学院2007年3月经教育部批准升为本科院校,2009年6月获得学士学位授予权,2011年10月经国家学位委员会批准获得全日制研究生招生资格,2013年经由河北省和国家相关机构审批,相继建立了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同年,河北传媒学院与中国艺术研究院联合招收培养博士研究生。河北传媒学院是河北省第一所传媒类普通本科院校,也是继中国传媒大学、浙江传媒学院之后全国第三所传媒类本科院校。

  学院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随着办学规模不断扩大,现有警安路校区、学府路校区和栾城校区三个校区。其中栾城新校区占地1500亩,分三期规划建设,第一期规划建设500亩,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已于2013年暑期正式入驻。建院以来,学院已培养了20000多名毕业生,一批又一批优秀学子走出校门,走向社会,活跃在国内外传媒、演艺、教学、科研等领域。

  二、机构设置

  1、河北传媒学院招生领导小组是学院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

  2、河北传媒学院招生办公室是学院招生常设机构,负责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

  三、招生计划

  经教育部批准,河北传媒学院2014年招生总计划为3300,其中本科2300、专科1000,我院2014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考试部门向社会公布的为准。

  计划特别说明:学院只设英语教学,小语种考生慎报。

  四、录取政策

  1、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原则。

  2、在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划定的分数线上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或平行志愿)的考生,当第一志愿(或平行志愿)生源不足时,按未录满的专业计划补缺录取其它志愿的考生。

  3、对投档的考生专业安排,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对实行高考科目改革的省(市、自治区),实行“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个别省(市、自治区)有不同投档政策的,按照当地录取政策执行。

  4、学院认可各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有关加分、优先录取和降分录取的政策规定。

  五、录取原则

  (一)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1、对于我院没有安排相关专业测试的省(市、自治区),承认生源省(市、自治区)统考专业成绩,按当地的录取政策执行。

  2、由我院自行组织专业测试省(市、自治区)的播音与主持艺术及其专业方向、音乐表演、艺术与科技、舞蹈编导、文化产业管理、表演及其专业方向,在高考文化成绩达到省定控制分数线,专业测试合格的基础上,在专业和文化成绩均折合成百分制的前提下,按照专业成绩的70%和文化成绩的30%之和,从高分到低分,参照考生所填报志愿顺序,择优录取。

  3、由我院自行组织专业测试省(市、自治区)的广播电视编导、摄影、影视摄影与制作、戏剧影视文学、录音艺术、数字媒体艺术、公共事业管理、动画、戏剧影视美术设计、美术类专业,专业成绩合格,文化考试成绩达到省定控制分数线、在专业和文化成绩均折合成百分制的前提下,按照专业成绩的50%和文化成绩的50%之和,从高分到低分,参照考生所填报志愿顺序,择优录取。

  4、河北省内招收的文化产业管理专业,承认我院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的专业成绩,文化课成绩执行本科三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录取原则按照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的录取政策执行;录音艺术、戏剧影视文学、数字媒体艺术专业,承认我院广播电视编导专业的专业成绩,录取原则按照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录取政策执行。

  5、如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对艺术类专业校考录取原则有特殊要求的,我院按该省(市、自治区)的规定执行。

  (二)我院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工作按照教育部相关政策办法执行。

  六、其他

  1、新生报到后,学院要进行新生资格审查和身体复查,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的新生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2、学院学费、住宿费按照省有关部门审批标准执行。

  3、学生修业期满,成绩合格,由河北传媒学院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历证书;符合学位授予资格的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4、招生办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警安路8号

  邮政编码:050071

  联系电话:0311-85100688 85100699

  学院网址:www.hebic.cn

  5、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河北传媒学院招生办公室。本章程若与国家有关政策相悖之处,以国家的政策和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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