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2023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招生工作,切实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和教育部及自治区有关高校招生工作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第三条 国标代码:10995
第四条 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五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学制三年
第六条 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分为学院本部、屯河、东泉、榆泉四个校区。
第七条 学院概况: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是一所举办高等职业教育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院位于昌吉市,距新疆首府乌鲁木齐市30公里、距乌鲁木齐国际机场18公里。周边云集数百家上市公司和集团公司,以及数千家知名企业,是学院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广阔平台,是广大学子实习、就业“双基地”。2006年学院被教育部、财政部确定为全国首批28所“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单位”,并于2009年以优异成绩通过验收。学院是新疆首批“高等职业教育与本科教育联合培养应用本科人才”试点高职院校。2019年被教育部认定为“优质专科高等职业院校”,被教育部、财政部列为“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建设单位”。2021年被农业农村部、教育部认定为“全国百所乡村振兴人才培养优质校”。学院先后荣获“全国职业教育先进单位”“全国创先争优先进基层党组织”“黄炎培职业教育优秀学校”“全国三八红旗集体”“全国先进关工委集体”“全国百所德育科研名校”“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典型经验高校”“全国实践育人创新创业基地”“全国民主管理先进单位”“教育部现代学徒制试点单位”“全国职业院校教学管理50强”“学生管理50强”“实习管理50强”。入选全国第一批示范性职业教育集团(联盟)、职业教育示范性虚拟仿真实训基地培育项目和全国首批职业院校校长培训培育基地,是全国高职院校教师发展指数优秀院校。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院设立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招生政策,研究制定学院招生实施细则,指导和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九条 学院招生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学院的招生工作,并接受学院纪检委的全程监督。
第十条 学院招生工作实施第三方监督,在招生委员会中增加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充分发挥民主管理和监督方面的作用。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执行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应达到合格要求。
第十三条 普通高考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进行录取。统考科目成绩总分相同时:若考生生源所在省级(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管理部门规定招生考试成绩排序规则的,我院将按照相应规定进行招生录取;生源所在省级(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管理部门未明确规定招生考试成绩排序规则的,则按科目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优先录取单科成绩高的考生,考生单科成绩排列顺序为:理工优先录取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文史优先录取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三校生单科成绩排列顺序为:语文、数学、政治理论;五年制应用本科(3+2培养模式)只录有专业志愿的考生。
第十四条 单独招生、直升专录取分别按照《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2023年单独招生考试实施方案》、《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2023年直升专考试实施方案》中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 对少数民族地区考生和享受照顾政策的考生,根据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考试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我院不限制应试外语语种,新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七条 各专业无男女生比例限制,往届生与应届生录取时同等对待。
第十八条 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在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内,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招生期间适当调整招生人数并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考试院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四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十条 根据国家招生相关规定,经我院正式录取新生,应持《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期限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学院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审,对新生录取通知书、居民身份证和录取信息进行逐一核对,确保人证信息一致。
第二十一条 按照高校新生人像比对相关要求,学院将采集新生入学照片,通过“中国高等学生信息网”、对接公安部门人口数据,对新生入学照片、录取照片与居民身份证照片比对,比对存疑数据将进行重点核查,完善佐证链条,形成结论性核查报告。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情节严重的,学院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报名资格、身心情况、录取手续及程序、录取资格等进行复查: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六)高考加分资格证明等材料与考生电子档案和录取数据进行逐一比对核查是否相符;
(七)五年(2+3、3+2)转段学生进行前置学籍学历信息的复查是否真实;
(八)开展身心健康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应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须提出保留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新生应当按学院规定按时报到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申请,经学院学生工作处批准,可以保留一定期限的入学资格:
(一)因病保留入学资格1年;
(二)参军入伍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三)创业保留入学资格不超过2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在报到后两周内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无故不办理手续者,不再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经治疗康复者,可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院学生工作处提交书面入学申请,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参军入伍新生按照《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试行)>的通知》和《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及程序执行。
第二十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向学院资助中心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十七条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书面向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八条 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的收费严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收费管理处的标准执行。
学费收费标准:文科类专业2900元/学年;财经类专业3000元/学年;理工类专业3300元/学年;英语类专业3500元/学年。
校企合作办学专业:大数据与会计专业4500元/学年;电子商务专业4800元/学年;大数据技术、信息安全技术应用、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专业6800元/学年。
应用型本科专业收费标准按照联合培养本科院校标准收取。
住宿费标准(公寓化):600元/学年(8人间),800元/学年(6人间)。
第六章 奖励及资助办法
第二十九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并激励学生奋发学习、表彰先进,学院设立了奖、助学金,分别为“高校国家奖学金”8000元/生·年;“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生·年;“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励志奖学金”6000元/生·年;“苗永清奖学金”1000元/生·年、“自强之星奖学金”1000元/生·年、“何康奖学金”3000元/生·年、企业冠名奖学金;“高校国家助学金”分为三等(4300元/生·年、3300元/生·年、2300元/生·年);“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分为三等(3000元/生·年、2000元/生·年、1000元/生·年);为基层就业应届毕业生学生返还学费,服兵役学生享受学费补偿代偿、退役士兵享受学费减免、国家助学金资助政策。设置勤工助学岗位,按月发放劳动报酬。积极开展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立“绿色通道”。2022年学院资助覆盖率达70.8%,实现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的资助工作目标。
第七章 毕业生学历及就业
第三十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学院将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学生毕业后由学院负责推荐就业,毕业生也可自主择业,双向选择。
第八章 招生专业
第三十二条 招生专业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考试院、招生办公布的专业及计划数。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录取结果公布:通过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招生信息网(http://www.xjnzy.edu.cn/zsb)公布录取信息,还可通过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考试院、招生办公布的录取查询方式查询。
第三十四条 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个人参与或介入学院招生工作。
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联系方式:
地址:新疆昌吉市文化东路29号
邮编:831100 联系电话: 0994—2334961、2362220
电子邮箱: xjnzyjjw@126.com
学院网址:http://www.xjnzy.edu.cn
纪检监督电话:0994—2334923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委员会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开始实行。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时,以本章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