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服务热线 4000-400-005
高三家长微信群
|
小程序
|
关注我们
登录/注册
请选择高考地区
安徽
北京
重庆
福建
广东
广西
甘肃
贵州
海南
河北
黑龙江
河南
湖北
湖南
江苏
江西
吉林
辽宁
宁夏
青海
陕西
山东
上海
山西
四川
天津
新疆
云南
浙江
填报
步骤
院校对比

黑龙江外国语学院

收藏

普通本科丨语言类丨民办

官方电话: 0451-88121000,0451-88121111

官方网址:

立志愿官方咨询群: 加入家长交流互助群

黑龙江外国语学院2013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13-05-24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1483 收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考生和学院的合法权益,更好地推进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实施,规范学院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全称黑龙江外国语学院,院校代码13296。学院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的民办全日制本科普通高等学校,上级主管部门为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三条:对学习期满且成绩合格的学生,颁发黑龙江外国语学院的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的授予黑龙江外国语学院学士学位。

  第四条:学院位于哈尔滨市呼兰区利民开发区师大南路1号。邮政编码150025。

  第五条:本章程适用于我院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学院设有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招生工作。招生领导小组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学校发展拟定招生规模、招生计划,制定学校招生政策,决定学校招生重大事宜,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学院招生办公室是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协调、处理学院招生工作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是:

  (1) 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贯彻落实主管部门和省级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和实施细则;

  (2) 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本院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3) 制订并向社会公布本院招生章程;

  (4) 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5) 组织实施本校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6) 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7) 完成上级招生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依据教育部《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表现,择优录取。

  第九条:我院坚决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

  第十条:分专业录取时,根据考生填报我院各专业志愿顺序的具体情况,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第一志愿无法满足的按其第二志愿录取,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志愿录取,以此类推。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随机调到录取未满计划专业。

  第十一条:分专业录取时,无分数级差。

  第十二条:外语语种。

  我院在录取中,英语、商务英语、翻译、法语、西班牙语、德语、汉语国际教育(英语方向)专业要求考生语种为英语。日语、俄语、朝鲜语、汉语国际教育(韩语方向)外语语种不限,其他专业及专业方向建议考生语种为英语。

  第十三条:艺术类考生录取办法:考生必须参加生源省组织的专业课统一考试且成绩符合投档要求,在满足文化课成绩要求条件下,按考生的术科相加的总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十四条:根据生源情况调整招生计划时,经黑龙江省招生计划主管部门同意,学院将向有关省(市)招生计划主管部门、省招生办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学院对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无特殊要求。

  第十六条:我院承认生源所在省、市确定的加分政策,加分仅在考生进档时有效,考生在本批次的专业分配按原始成绩排队,不享受加分。

  第四章 收费

  第十七条:按黑龙江省物价局审批标准执行。

  附 则

  第十八条: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如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十九条:本章程经学院批准之日执行。本章程解释权属学院招生办公室。

  第二十条:学院招生计划、专业介绍等详细情况见学院招生网及招生简章。

  学院网址:www.hiu.edu.cn

  学院地址: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师大南路1号 邮政编码:150025

  招生热线:0451—88121000 8812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