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城市学院2015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15-06-02
来源: 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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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兰州城市学院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兰州城市学院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兰州城市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四条 兰州城市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和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全称:兰州城市学院
第六条 学校代码:10737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应用型大学
第八条 办学层次:以培养本科生为主的应用型大学
第九条 颁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兰州城市学院
第十条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
第十一条 办学地点:校本部(兰州市安宁区街坊路11号)培黎校区(兰州市安宁区安宁东路180号) 东校区(兰州市城关区嘉峪关西路692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二条 兰州城市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校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主管副院长、纪检书记任副组长,招生就业处、教务处、纪委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组员。
第十三条 兰州城市学院招生就业处招生科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普通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兰州城市学院纪委和监察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录取
第十五条 兰州城市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六条 兰州城市学院在考虑学校办学条件、地区生源质量、高等教育持续协调发展的前提下,坚持学校特色与招生就业相结合、适应性与预见性相结合、稳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招生计划编制原则。
第十七条 兰州城市学院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八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校按照不超过我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120%的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具体比例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而定。
第十九条 预留计划数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并尽量安排在生源人数多、质量好的省(区、市)使用。
第二十条 兰州城市学院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兰州城市学院招生工作严格执行“志愿优先,成绩优先”的录取原则,第一院校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满额情况下,按公布的招生计划,只录取第一院校志愿的考生;在第一院校志愿不满的条件下,则录取非第一院校志愿考生。
第二十二条 第一院校志愿投档的考生,根据“成绩优先”的原则按照考生成绩从高到低进行录取,若出现考生成绩并列的情况,根据拟录取专业参考相关科目成绩择优录取,具体为:汉语言文学类专业参考语文成绩;外国语言文学类参考外语成绩;历史、地理、思政类专业参考综合成绩;数学、计算机类专业参考数学成绩;工科类专业参考综合成绩。非第一院校志愿录取的考生,在缺额专业计划中根据“成绩优先”原则按照考生成绩从高到低进行专业确定。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根据考生的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满。对于按以上原则无法满足专业志愿且不服从专业志愿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我校专业志愿无分数级差。
第二十三条 我校同意并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四条 部分专业的特殊要求:
1、我校艺术类招生不限男女比例。
2、音乐、音乐学(国际乘务方向)、美术、舞蹈类专业的录取原则为:考生文化成绩、专业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线的情况下,按照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如出现专业成绩相同的情况,则按照文化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广播电视编导专业的录取原则为:专业考试成绩达到省控合格线后按照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录取原则为:专业考试合格,按照文化成绩占50%,专业成绩占50%,计算综合成绩后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计算公式为:综合成绩=专业总分×50%+文化总分×50%(专业成绩满分为300分,文化成绩满分为750分)。
3、根据相关专业特点,我校部分专业对高考相应科目的单科成绩给予一定的要求。具体有:文学类专业——语文,数学类专业——数学,外语类专业和汉语国际教育专业——英语。
4、为便于组织教学,我校体育教育专业要求女生招生总数不低于本专业计划总数的30%;
第二十五条 录取结果将按照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要求及规定的形式进行公布。考生可登陆我校网站查询。
第五章 其它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凡发现专业、体检或其他方面不符合国家规定者,将按有关规定予以清退。
第二十七条 普通本科专业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根据属地原则,执行甘肃省物价局统一核定的学分制收费标准。文史类3800元/生.年、理科类4000元/生.年、工科类4400元/生.年、艺术类6500元/生.年;校企合作本科专业8500元/生.年;音乐学(国际乘务方向)专业9000元/生.年;住宿费700元/生.年。若甘肃省物价局变更收费标准,上述各类收费则按新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 我校为在校学生设有多种助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优秀学生;经济困难学生还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参加学校提供的勤工助学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校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条 学校普通高考招生工作由招生就业处负责,校内其他单位组织的招生宣传须经招生就业处批准后方可实施。凡未经招生就业处批准,私自宣传导致的招生问题,后果由宣传单位自负。
第三十一条 联系方式
网址:http://www.lzcu.edu.cn; 电子信箱:zhaosheng@lzcu.edu.cn
电话:0931-7601082 15193177270
传真:0931-7601082
通讯地址:兰州市安宁区街坊路11号 邮编:730070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兰州城市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